以系外稼女为由剥夺村民待遇,诉村集体及村民小组的民事起诉状
(2025-10-09 19:14:43)民事起诉状
原告1:李立,女,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38609249,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镇丰庄社区丰村2号,联系电话:13036100。
原告2:刘大,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83805,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镇丰庄社区丰村2号,联系电话:151330。
原告3:刘风,男,汉族,2009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220020,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镇丰庄社区丰村2号。
原告4:刘丽,女,汉族,2015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220150840,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镇丰庄社区丰村2号。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丰庄村丰村自然村一组。
负责人:冯瑞,职务:队长,联系电话:15136011。
第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丰庄村,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冯雪。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四原告补发洞湖路占地补偿款96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李立、刘大、刘风、刘丽自2018年以来因失去土地等基本生活来源遭受的经济损失112000元(每人应分一亩地,按平均每年每亩地3500元计算,共八年)。
3、判令被告重新分配给四原告李立、刘大夫妻二人及两个孩子刘风、刘丽土地。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立系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镇丰庄社区丰村村一组村民,自1986年9月24日出生至今,一直在该村居住,户口从未迁出。成年后,原告李立一直积极参与村集体选举等活动,并耕种队里土地至2018年。
原告刘大于2010年1月25日将户口由河南省灵宝市迁入郑州市中牟县张庄乡丰村村一组(现名为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张庄镇丰庄社区丰村村一组)。迁入后,原告刘大同样参与集体选举等各项活动,并耕种队里土地至2018年。
2018年,被告以原告李立有两个哥哥(两个哥哥的户口早已因求学而迁出户口,已20余年不享有村民待遇),依据所谓“外嫁女”“村规民约”的名义,将原告李立、刘大及两个孩子四口人的土地全部收回。截至目前,原告一家四口仍未分得土地,且在其他地方均无土地,导致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此外,丰庄社区丰村村一组洞庭湖路占地款至今未向原告发放。
被告严重侵害四原告的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益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