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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证据目录,及对股东举证的质证意见

(2025-09-25 08:55:19)

证据目录

一、(2023)豫0108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经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资240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2023)豫0108执8号

证明:第三人未履行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第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早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显然:第三人早已具备破产原因。

三、第三人企业档案

证明:第三人河南大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冯雪、王脂系发起人,均认缴出资,其认缴金额分别为冯雪55万元、王脂4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60年12月1日,实缴金额为0。

举证人:

年 月 日

质证意见

对挂名股东协议:

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协议并没有对外公示效力,仅对其二人内部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股东信息。该协议不排除系二人恶意串通、故意规避责任而有意为之。

对合作协议:

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协议系第三人大邑公司与案外人所签,其内容与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第三人大邑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债务,而作为第三人大邑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现因第三人未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应当承担责任。

质证人:李振兴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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