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缴出资应当对公司(被执行)债务承担责任的简单民事起诉状
(2025-09-23 20:49:45)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浥,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 2309411,住河南省王村县大屯镇前湾村6号,1850(李)
被告冯雪,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周党镇镇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1075,手机号177070。
被告王脂,女,汉族,1999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椹涧乡黄庙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11045529.
第三人河南大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H,住所地: 郑州市惠济区正澜庭叙A区3号楼1单元3号。
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2.7万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3)豫0108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中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豫0108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资240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未履行,后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豫0108执8号,现早已执行终本。
第三人是由二被告两位股东出资成立的公司,二人均未缴纳出资,实际出资为0元。现原告认为第三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二被告作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