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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与风险防控实务指引

(2025-07-25 07:47:51)

——以“中州货运集团劳动争议案”为视角

一、案件要旨

1. 关联企业用工主体的认定标准

劳动者由母公司招聘,但实际为子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关系应归属实际用工单位。母公司代发工资、统一招聘等行为不改变劳动关系本质属性。

2. 子公司筹建期责任衔接规则

劳动者受指派负责子公司筹建,待子公司注册成立后,其劳动内容自然转化为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筹建期与运营期的劳动关系应统一归属于子公司。

3. 社保补缴争议的司法处理边界

社会保险补缴诉求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向社保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法院仅受理因社保无法补办导致的赔偿纠纷。

二、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李某,原应聘“中州物流集团”分公司总经理岗位。

被告:中州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州公司”),注册于河南省郑州市。

关联方:东海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海公司”),注册于浙江省宁波市,由中州物流集团统筹设立。

(二)用工争议核心事实

1. 招聘与任职

202111月,李某通过中州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入职,在集团总部接受培训。

202212月,集团任命李某为浙江子公司(即东海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宁波地区筹建及运营。

20231月,东海公司注册成立,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人事、财务及业务。

2. 薪酬与社保安排

工资部分由中州公司代发(备注“代东海公司支付”),部分由集团高管个人转账。

2018年2月,东海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3. 争议产生

李某离职后主张与中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并补缴社保。

中州公司抗辩称李某实际为东海公司提供劳动,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院裁判观点

(一)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分析

1. 主体资格要件

中州公司与东海公司均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但需甄别实际管理主体。

2. 管理与报酬要件(核心争议)

实际管理权:李某作为东海公司总经理,工作内容(人员招聘、财务审批、业务决策)均服务于东海公司,不受中州公司规章制度约束。

工资代发性质:中州公司代付工资系集团财务安排,有内部《代付协议》佐证,不构成劳动关系证明。

3. 劳动内容关联性

李某的工作成果(如签署东海公司代理记账协议、员工劳动合同)均归属东海公司,与中州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

裁判结论:李某与中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应归属于实际用工主体东海公司。

(二)二倍工资与社保诉求处理

1. 二倍工资主张:因劳动关系主体错误,且李某作为东海公司负责人,自身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职责,该项诉求无事实依据。

2. 社保补缴诉求: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行政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四、实务要点提炼

(一)企业风险防控关键措施

1. 用工主体明确化

招聘环节:在招聘广告、入职文件中注明实际用工主体(如“本岗位为宁波子公司招聘”)。

协议设计:对筹建期人员签订《临时服务协议》,约定“子公司成立后劳动关系自动转移”。

2. 管理权与支付分离证据留存

代付工资凭证备注“代XX子公司支付”

内部审批文件附《代付说明》明确财务协助性质

社保缴纳记录由实际用工主体缴纳

(二)争议应对证据清单

当劳动者主张与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企业应重点准备:

1. 主体归属证据

子公司任命文件(如《关于李某任职东海公司的通知》)

子公司业务合同(如李某代表东海公司签署的协议)

2. 管理独立性证据

子公司考勤记录、审批流程

劳动者向子公司汇报工作的邮件/聊天记录

3. 薪酬支付证据

代付工资的银行流水及对应《代付协议》

子公司支付社保的凭证

(三)司法裁判逻辑要点

核心原则:“实际控制权”优于“形式关联”

法院将穿透审查:劳动者日常受谁管理?劳动成果由谁享有?薪酬发放的真实法律基础?

抗辩依据:“母公司代发工资、统一招聘等行为,在无直接用工合意的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成立的充分条件。”

——(2023)豫0111民初44号裁定书关联企业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与风险防控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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