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各项核心权利的行使及实务要点(三)
(2025-06-14 17:39:17)三、消费者维权途径的有效行使
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特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实务要点:
(1)保留协商记录(录音、书面材料等)
(2)注意《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关于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免错过其他维权机会。
(3)和解协议应明确具体(参照《民法典》第470条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确保和解内容可执行)
2. 请求调解
特点:
法律依据:
《消法》第三十七条
实务要点:
(1)调解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2)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若双方同意,可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3)调解不影响诉讼权利,如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仍可选择诉讼等其他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等相关规定。
注意: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特点: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投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或者不予配合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投诉调解。中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止调解的投诉,应当在投诉人提供新的证据或者被投诉人同意调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恢复调解。对投诉进行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终结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相应行政部门:
(1)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质监、食药监):
文化和旅游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商务部门:
教育部门:处理教育培训服务纠纷。
金融管理部门:处理金融产品和服务纠纷。
提交投诉:
12315平台)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
处理结果:
实务要点:
投诉时效:(1)普通投诉:知道权益受损起1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
(2)食品投诉:2年(《食品安全法》第115条)
处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
特殊领域投诉渠道:了解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例如金融消费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35条及其派出机构投诉。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8条
4. 提请仲裁
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实务要点:
(1)需有仲裁协议(《仲裁法》第4条)
(2)一裁终局(《仲裁法》第9条)
(3)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法》第62条)
注意: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点: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或者有侮辱、诽谤等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礼道歉,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处举证责任倒置主要体现在缺陷产品责任、医疗服务等领域,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关于产品缺陷侵权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要点:
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5条)
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体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此条明确了产品责任中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且部分情形下构成惩罚性赔偿,涉及经营者举证其无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患者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初步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提交其履行了诊疗义务、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或者过错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此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