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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助获得工程项目为名收取费用,未签约未退款的刑事控告书

(2025-01-17 07:35:39)

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高华,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号院3号楼6号,身份证号: 手机号:.

被控告人刘军,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0700214073,手机号:1373018。

控告事项:

1、请求对被控告人刘军的诈骗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刘军立即返还诈骗款项 40万元,并赔偿因其诈骗行为给控告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诈骗罪解析:

(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二)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刘军的犯罪事实:

2023年11月份,因滑州市滑街乡的土地平整项目,经人介绍,控告人高华与被控告人刘军认识,刘军称其可以直接找滑街乡的相关主管领导,向其支付40万元便可直接获得土地平整工程。控告人为了能顺利尽快获得该工程,基于被控告人的言语欺骗,便按被控告人的指示,将40万元交付给了被控告人。

期间,被控告人还告知其一白姓朋友有相应资质,可与其合作便能更快地获得该项目,双方(与白姓人员)可签订合作协议,但需要另行支付前期费用20万元,控告人随即向白姓人员转账支付了20万元。

后,控告人的其他朋友不久便获得了滑街乡的项目,但控告人迟迟未接到相应通知。控告人经多方面了解得知,被控告人并无途径帮助控告人,也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控告人获得该工程,且所谓的白姓朋友有有效的资质也是虚假的,而纯粹是为了骗取钱财。

最近半年,控告人多次向被控告人讨要所支付的40万元,但被控告人却一直推托不见,不予退还所收的款项。

法律分析:

刘军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中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多次向其催要上述款项,刘军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还钱,显然刘军非法占有上述钱款目的明显。控告人认为,刘军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故恳请贵局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刘军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滑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高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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