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抵押购买的房屋致产权证无法办理,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状
(2025-03-01 08:26:4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丹,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建业岛11号楼2单元1701,公民身份号码:41130223,手机号:1850451(代)
被告:封县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封州市封县小孟镇普国艺术文化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85A308T。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花园城西11苑地下泊车位长期使用协议》;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296864元、泊车位费用10万元、维修基金8719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房款1296864元为基数,自 年 月 日起按日万分之0.5计算,暂计至2024年 月 日为 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并销售的位于封县小孟镇梦雨路东、秋菊路南、宝兴路北花园城西11苑1幢2层201号房屋一套,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34.1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2650.89元,总房款1696864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交付了8719元的维修基金。
2021年12月11日,为了方便以后生活,原告就位于花园城西11苑地下一层7号楼0208号车位签订了《地下泊车位长期使用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
时至今日,案涉房产一直未能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经了解得知被告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直接将原告全款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致使原告迟迟不能办理权属登记,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请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鉴于《地下泊车位长期使用协议》的签订,系基于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约履行,故一并请求解除。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