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标准约定较高的多次借款、还款,有最终核算的民间借贷起诉状
(2025-01-11 06:15:00)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力,女,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61001,住化州区后砦南街3号,联系电话:18530.
被告:李过,男,汉族,1966月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0111097,住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宏江1号楼1单元101号,联系电话:1360163。
诉讼请求
1、判令李过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4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自2024年7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李过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25日、2020年11月1日、2021年9月29日、2023年2月7日,李过分别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万元、70万元、70万元、50万元,均约定有利息。2023年5月29日,双方基于客观情况,将相应的借款、还款等情况予以核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关于资金使用办法的调整意见》,该协议明确:借款本金250万,自2023年6月起每月支付250万本金的1%收益金2.5万元,再继续使用本金12个月,后在2024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分五次分别返还本金50万元。《关于资金使用办法的调整意见》签订后,李过如约支付了利息,但未能如约偿还本金,仅于2024年7月5日支付10万元本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化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