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件进入再审后,涉直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资质等的答辩
(2024-12-21 06:53:14)答辩状
答辩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马六,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古城县旧城乡名付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10名付093510。
被答辩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牛二,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管城回族区旧城乡小庄村017号,公民身份号码4187406175038
被答辩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成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丰城高新区文竹街6号1幢东1单元9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00689702。
被答辩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城可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县市刘峪镇洞林路1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牛二、湖北省成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表公司”)、丰城可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后,被答辩人牛二不服判决而提出再审,现答辩人再审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出借资质,成表公司、牛二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马六是实际施工人。故马六有权向牛二主张欠付工程款6669685.29元及利息,成表公司应对被答辩人牛二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别公司应当在欠付成表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原一审成表公司与牛二均承认其双方承包关系,并非出借资质。
原一审成表公司辩称其与牛二系承包关系,2021年3月8日,封县市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庭审笔录第7页,成表公司称涉案项目由牛二实际承包经营。2021年4月21日,封县市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庭审笔录第10页,牛二答辩自认其“与成表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负责承包涉案四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也就是说在本案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成表公司及被答辩人牛二均已经认可涉案项目是牛二承包。
3、原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审查,均查明马六系实际施工人。
二、如果成表公司出借资质属实,牛二作为项目经理,本案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湖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条、第十条,依据表见代理和公平原则,成表公司应对被答辩人牛二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成表公司与牛二签订的四份《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均注明牛二为项目负责人。
2、牛二在涉案项目过程中,一直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出现。
3、成表公司提供的发票等证据上显示马六为收款人、复核人,充分证明了成表公司直接与马六对账付款的事实,表明成表公司明知道马六是实际施工人并与其结算的事实。
4、从杨新(成表公司负责人)、李表(成表公司项目负责人)、马六的录音清楚的看到:成表公司负责涉案项目的管理人均明知道马六是实际施工人并与其结算的事实。
5、原一审、二审查明可别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成表公司(除了质保金),从公平原则出发,成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不会造成成表公司的经济损失,从而有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并节约司法资源。
三、原一审审法院认定成表公司出借资质给牛二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根据成表公司过错程度,酌定成表公司在被答辩人牛二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总额的20%内承担补充责任,存在错误,再审法院应予以纠正,成表公司应对被答辩人牛二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二审判决后,马六不服二审判决,但是,马六为了早日拿到血汗钱、选择忍气吞声,不想再经历无休止的诉讼,所以表面上表示认可二审判决。现在再审,故请求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依法保护马六的诉讼权益。
四、被答辩人牛二以案涉工程属于非法分包,并提供了部分法律条文,欲以此来论证二审法院第三项判决错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虽然案涉项目属于非法分包,但是被答辩人牛二提出的所谓法律规定均是行政处罚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就民事案件进行裁判的法律依据。
五、原一、二审法院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数额作为定案依据,合法合理。
案涉项目系非法分包,合同无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鉴于合同无效,关于工程价款,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准。
另,本案在一审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项目进行鉴定,系各方当事人同意的,牛二也签字认可,然而其在提起再审申请时,又否认该鉴定,属于自相矛盾。不能予以认可。原二审时,牛二提供的发票15540194.45元(成表公司向可别公司出具),涉案工程有增项部分,还有补充协议,三项相加16277395.47元,该数额超过了鉴定数额,也超过了成表公司与牛二约定的合同数额。
六、被答辩人牛二在一审中已经自认其系涉案项目的承包人,并非其再审申请所述得涉案项目经理。
2021年3月8日,封县市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庭审笔录第7页,成表公司称涉案项目由牛二实际承包经营。2021年4月21日,封县市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庭审笔录第10页,牛二答辩自认其“与成表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负责承包涉案四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也就是说在本案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成表公司及被答辩人牛二均已经认可涉案项目是牛二承包。然而,被答辩人牛二提起再审申请时又否认其承包的事实,属于虚假陈述。
再者,成表公司与牛二签订的四份《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均约定成表公司将其与可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及范围交给牛二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必须通过成表公司账户,成表公司扣除增值税、所得税、管理费、由于牛二原因,建设单位对成表公司的罚款,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原材料等费用由牛二先行垫付的(必须经成表公司同意),待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可支付给牛二相应的负责人。上述责任书的的相关条文约定,也明确表明牛二是涉案项目的承包人,并非项目经理。其承包涉案项目后又将涉案项目分包给了答辩人马六。
七、被答辩人牛二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到的管理费、税金、商业承兑贴现均与答辩人无关,在本答辩状第2条,答辩人已经表明,涉案项目的工程款金额应以鉴定意见为准,而非以无效的合同约定为准。因此,被答辩人牛二称认定其应向答辩人支付的工程款5068468.29元存在错误,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牛二向马六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669685.29元及利息,成表公司对被答辩人牛二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别公司应当在欠付成表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保护答辩人马六的合法权益。被答辩人牛二为了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否认一审已自认的事实,希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致
湖北省丰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六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