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合格率过过低导致赔偿损失、加工费的代理词

(2024-12-19 21:13:27)

代理词(原告怪克公司)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郑州怪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星光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受原告郑州怪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庭审情况,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当承担561个废品的责任,其辩称归于原告原因导致该561个废品的结果,其理由不能成立。

1、乙方在与被告洽谈、签订合同时,便告知提供了再生坩埚的原料成分及分析报告,后期也并不存在改变压型用原料情况;

2、再生坩埚的原料成分为石墨化焦、煤沥青,该成分是众所周知的;若原告未提供相应报告,则被告基于负责的态度必然会要求原告提供,但被告从来没有要求过,若要求则必然有相应证据可予以举证证明。

3、作为具有专业焙烧经验的企业,被告在不清楚所焙烧产品原料成分的情况下,在明知坩埚生坯本身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必然不会进行装炉焙烧。然而被告现在在装炉焙烧后,却将561个废品的责任推给原告,明显故意逃避责任。

4、合同明确约定了焙烧品合格率,且约定了三个部分,但被告答辩却说双方口头没有约定合格率,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显然被告主张没有约定合格率的观点不能成立。

5、根据原告举证的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告自认9月份焦油电捕器着火,显然2022年10月初的合格率极低系被告自身设备原因所致。

6、原告明确告知118个生坯不能再行装炉,而被告仍然装炉,得知后续的合格率仍然较低,明显被告的焙烧加工能力严重不足。

综上:被告的焙烧加工能力不足导致合格率严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因被告加工能力而导致的561个废品的责任当然归于被告。

二、基于被告原因导致合格率极低,被告在2022年10月份接到明确通知后仍将现场生坯继续加工,且未通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自行继续加工,所额外产生的加工费38160元,当然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另:被告在2024年4月9日、4月19日的函件中多次确认退还原告废品加工费,反而从来没有主张过该38160元加工费。

1、合同明确约定了合格率,原告也如约在2022年9月份送货1400多个,但被告在10月初的出炉产品合格率却不足70%,严重低于92%,该合格率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故原告不敢再履行后续的合同义务。

2、因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00万,且被告陆续的出炉合格率一直较低,原告在2022年10月份多次通知被告不能就未装炉的118个生坯进行焙烧(有2022年10月份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后被告于2023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了118个生坯(未装炉),被告完成焙烧1664个。

3、被告根据2023年11月1日的《情况说明》,已核算扣除了1664个的加工费,基于118个生坯未加工、加工合格率极低、且已收到原告通知的客观事实,被告从而退还了原告(100万-1664*530)=118080元。

4、原告基于极低的合格率,明确通知了被告中止加工剩余118个生坯,而被告在收到通知后仍自行焙烧加工,且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将产品装炉,对于其后的加工费应自行承担。

三、被告应当承担退还原告422个废品的加工费223660元,并应当承担561个废品1倍赔偿的责任。

1、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焙烧品合格率低于92%的废品(废品数-总量*8%),乙方不支付加工费,甲方再按加工费的1倍赔付乙方”。

2、双方庭审时均已确认:最终的焙烧合格率严重低于92%,送货1782个,焙烧1736个,废品561个,合格率不足70%,不足92%的废品个数为422个。

3、基于合同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422个废品的加工费,且该费用被告已在2024年4月9日、4月19日的函件中已经确认;

4、基于合同约定及被告原因导致561个废品的产生,该561个废品将导致原告561个生坯成本的直接损失(561*2000=1122000元)达100万元;且还导致若该561个生坯为合格产品,且可得利益标准是远高于加工费单价530个,按530元计算为530*561=297330元,显然又造成了损失约30万元,两者合计损失远大于130万元,显然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该561个废品的一倍加工费为297330元。

四、被告在明确收到原告通知的情况下,仍然将118个生坯中的82个进行装炉加工,导致该82个生坯直接损失164000元,系被告直接扩大原告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有明显过错,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在2022年10月份已明确告知了剩余的118个生坯不能再行装炉,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充分证明。

2、被告2023年1月11日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亦确认了2023年1月11日,装炉1664个,现场有118个生坯未装炉焙烧。

3、被告2023年11月1日的《业务联系函》,显示被告此时已装炉1736个,显然此时被告在收到通知不应装炉的情况下,却将118个生坯中的82个进行了装炉,明显系故意行为应承担责任。

4、基于生坯成本价1个约2000元(可提供当时原材料采购合同及配方用料比例,法庭也可相同行业考证),则82*2000=164000元,因该82个生坯系被告的直接故意侵权行为所致,具有明显过错,原告的该部分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金过高”的基数是以造成损失为基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110多万元,而被告却主张“合同中一倍赔偿的约定,远远超出违约金30%上限”,该观点明显错误。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65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是否过高,系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而非本案中所涉的加工费为基数

2、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有:

(1)被告焙烧加工能力导致561个废品,该废品的生坯系原告支付对价所获得,每个生坯成本约2000元,该561个生坯灭失直接损失约1122000元;

(2)561个废品若为合格品,则原告便能将该561个坩埚依约向第三方交付,每个约获利700元,所获得利益共约561*700=392700元;

(3)因被告极低的合格率致561全废品,导致原告无法将该561个合格产品交付第三方,需向第三方赔偿,造成直接损失。

(4)因被告严重违约且不积极主动依约承担责任,导致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维护权益,而支付律师费7000元,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打印费交通费人员成本等约5000元。

鉴于合同约定低于92%而应承担的责任,不足92%的废品个数为422个,按422个计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亦远远大于110万元。

3、基于合同约定的1倍赔偿仅为30万元左右,而被告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110万元,显然被告所主张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该观点是明显不能成立。

六、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现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增加违约金,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承前所述,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损失远远大于110万元,而双方间的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远远低于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远远不能弥补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故请根据《民法典》第85条第2款之规定,酌情增加违约金,从而减少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依约于2022年9月向被告送货1400多个,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自身原因(设备故障、无相对较好的加工能力等)导致2022年10月陆续出炉,但相应的合格率一直严重低于92%,原告为减少损失不得不再履行合同。被告从未向原告索要过分析报告,也从未向原告主张过38160元的加工费,现却要求抵扣的观点不能成立。又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不能弥补损失,故请增加被告违约责任的承担。基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考虑公平原则,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李振兴

年 月 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