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件中不服一审中直接引用他案数据、含税等问题的二审证据
(2024-12-05 14:11:20)证据目录(马六二审)
一、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附加税(费)申报表
证明:马六接成表公司资料员李园的通知,收到税费申报表后,于2017年4月5日向李园转账支付了110476元,备注有:花园城税款,即:马六已支付有税款110476元,该款项应当在判决应得工程款项的金额上予以增加。
二、(刷漆、吸顶安装广播共11张)工程签证审批意见单、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原始记录凭证、照片; (喷淋头5张)工程签证审批意见单、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原始记录凭证、照片2张:(临时泵房12张)报价编制说明、项目设计修改通知单11页
证明:有成表公司、可别公司加盖印章确认的签证单,足可说明刷漆、吸顶安装广播、喷淋头、临时泵房等事项系签证事项。
结合汇龙公司造价鉴定意见:显示有中控室主机项目(含购买价款+施工+调试+运输+培训)、综合楼的消防工程施工费用、临时泵房签证等,诸多事项系签证、增项工程量,而在一审开庭时马六对相应事项申请鉴定,并提交有第八组证据,能证明签证、增项存在的客观事实。
马六基于签证、增项的事实,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未同意,明显程序错误,根据已知的鉴定意见等诸多证据,故170000元(消防验收协调费用)、24852元(刷漆)+6240元(吸顶广播)、1860.18元(喷淋头)、347889.17元{中控室主机项目、148130.28元(综合楼的消防工程施工费用)、69321.39元(临时泵房)共为762053.02元,该金额超出了合同金额的1%,应予认定马六应得工程款,应予以增加。
三、110号案件牛二举证的已付代付款证据、刘军法官在牛二举证两表格上标注的材料、817万余元认定金额汇总表、原一审认定8175503.09元中错误金额汇总表、涉及817万部分不认可的详细理由
证明:该8175503.09元,系110号案审判员刘军根据牛二提供的付款表
格,结合马六的意见,在付款表中一一勾选认定得出的,马六在其判决后就该问题询问陈法官,陈法官让马六就付款表格进行拍照,对照该表格,相应数字相加得出;
就勾选的各个事项,马六针对性一一核对,仅认可8175503.09元中的6257010元应作为已付款、代付款,其他多扣除的各项金额毫无事实和证据支撑,具体理由详见《涉及817万部分不认可的详细理由》
故,一审法院直接依据(2021)湘82民初110号判决书认定的已付工程款加上代付材料款共计8175503.09元,而直接作为本次裁判的结果,系严重错误的。
举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