坩埚委托加工后,因合格率问题而起诉退还加工费的证据目录
(2024-12-09 20:20:13)证据目录
一、《再生坩埚焙烧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记录
证明:1、2022年8月下旬,原、被告签订《再生坩埚焙烧合同》,第三条约定焙烧品合格率大于95%:原告为被告提供坩埚生坯,被告负责焙烧加工,单价为530元/个,预付加工费100万,结算方法为:低于合格率92%的废品(废品数-总量*8%),乙方不支付加工费,甲方再按加工费的1倍赔付乙方等。
2、2022年9月1日,原告通过承兑汇票形式支付100万元。
二、《关于郑州怪克退预付款的情况说明》(系被告员工李颖超通过微信发送,附微信发送记录)、《业务联系函》、《关于3月31日来函的回复》、《关于4月18日来函的回复》(三份均系被告员工刘军通过微信发送,附相应微信发送记录)
证明:1、2023年1月11日,被告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确认:(1)原告已预付加工费100万;(2)原告已送生坯坩埚1782个,被告完成焙烧1664个,剩余118个;(3)被告退还原告118080元。
2、2023年11月1日,被告出具《业务联系函》,确认:(1)被告的对接人为冯彦会;(2)收到生坯坩埚合计1782个,装炉1736个,焙烧废品483个。得知合格率为:(1736-483)除以1736=72%。
3、2024年4月9日,被告回复函件确认:(1)入库正品1175个,入库废品561个。得知合格率为1175除以(1175+561)=67.7%;(2)被告对达不到成品率的废品(422个)免收加工费为422*530=223660元
4、2024年4月19日,被告回复函件确认:被告对达不到92%成品率的废品(422个)免收加工费。
综合证明:1、被告多次焙烧的合格率均达不到92%,其焙烧的合格率过低,而过多的废品必然导致原告的损失过大,故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
2、被告多次自认达不到合格率的废品为422个,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422个加工费为223660元,被告自认免受该422个的加工费,即:应当在所收到100万的预付款中退还223660元。
3、被告自认焙烧的废品为561个,根据合同约定,561个的加工费为561*530=297730元,该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三、与被告工作人员冯彦会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1、2022年10月1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几次出炉产品的正品、次品等,原告得知合格率太低。
2、2022年10月16日,原告在收到返回的产品后,依次检查还发现了,所谓的合格正品中却也存在不合格的,对此向对方发送了问题产品的视频,因疫情原因未要求被告现场签字确认;
3、期间多次沟通,2022年10月30日,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坯不要再装炉了……没装炉生坯有多少,到时拉回来”,其后多次强调该问题。
4、被告在2022年11月1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关于郑州怪克退预付款的情况说明》。
该证据结合被告2023年1月11日的情况说明(118个未焙烧)、被告其后的函件及事实,得知:被告在原告已明确告知剩余的118个未焙烧的坩埚不要再装炉了,被告却依然装炉,该损失明显系直接损失,基于每个生坯成本约2000元,则118*2000=236000元。
四、与被告人员李华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及情况说明
证明:1、原告自2022年8月签订后,于2022年9月便与多次与被告的人员通过沟通联系,9月送第一批生坯装炉焙烧后,合格率极低,被告也认可其自身原因导致。原告在2022年10月10日微信明确告知被告,原告暂时不会送了,且100万也能包含已焙烧全部的加工费。期间双方亦多次沟通被告焙烧的坩埚质量严重不合格,废品率过高。
2、原告在2023年10月25日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因被告出炉结果不理想,合格率过低,原告根据实际出炉情况暂停送货,被告已收到且同意。
五、与被告人员赵总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产品后,被告迟迟未能焙烧成功,在2022年9月28日自认因焦油电捕器着火,推迟第一炉的出炉时间,明显违约。
2022年10月11日,原告第一炉产品出炉后,得知废品过多,合格率严重低于合同约定的92%。
六、2022年8月25日《采购合同》、2023年3月10日《坩埚采购合同》
证明:2022年8月25日,原告与江西华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石墨坩埚的合同,约定坩埚1680套,固定单价为每套3350元,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供货336套、10月30日前1344套;
2023年3月10日,原告与兰州格睛碳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套2350元,数量为1008套。
基于该两份合同可知:废品422套,则其价值在2022年8、9月时1412700元,在2023年3月时为425376元,若该批废品全部合格,原告便能如约交货获利,则坩埚五个月所降的价值987324元便是原告的直接损失,该损失系因被告严重违约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