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率引发加工费支付、违约责任赔偿的坩埚加工合同纠纷的起诉状
(2024-12-02 18:33:33)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怪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路南侧107国道东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84MA4069手机号:1853710(代)
法定代表人:刘光,总经理。
被告:河南星光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工业园工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0EHY91。13983056(邓)
法定代表人:邓亭。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工费223660元及利息(以22366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3年1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80万元(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561个加工费的1倍赔偿额为297330元、422个废品的可得利益损失为300000元,118个生坯的直接损失计236000元、及对方原因造成原告延期交货、重新制作生产等损失计40万元,原告自愿主张80万)。
3、本案保函费、保全费、诉讼费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8月下旬,原、被告签订《再生坩埚焙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坩埚生坯,被告负责焙烧加工,单价为530元/个,预付加工费100万,结算方法为:低于合格率92%的废品(废品数-总量*8%),乙方不支付加工费,甲方再按加工费的1倍赔付乙方等。
2023年1月11日,被告确认:因特殊情况,送生坯坩埚1782个,完成焙烧1664个,剩余118个,被告退还118080元。
2023年11月1日,被告确认:收到生坯坩埚1782个,装炉1736个,焙烧废品483个。得知合格率为:72%。
2024年4月9日,被告确认:入库正品1175个,入库废品561个。得知合格率为67.7%.
2024年4月19日,被告确认:对达不到92%成品率的废品(422个)免收加工费。即:根据合同约定,422个加工费为223660元,被告应当退还原告。
以上可知: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赔偿1倍的加工费,应承担561个成品坩埚无法交付的责任,118个生坯在明确不能再行焙烧的情况下任意焙烧的直接损失,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应承担的其他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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