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消防工程后就欠付的工程款提起诉讼,涉分段计息的起诉状
(2024-11-25 19:48:10)民事起诉状
原告海南天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市山水区航天路5号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05671800。185351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市红旗大道建筑总部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05825293.联系方式13306 .
法定代表人:李方。
被告建州市京港澳高速公路海天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建州市平天区天店乡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04AKMB7X,0371-87100.
法定代表人:王志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海南省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南天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8万元及其利息(1、工程完工时欠付工程款38.6万,应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至2024年3月6日的利息为33770.18元。2、工程竣工验收时欠付26.46万,应自2022年11月11日起计至2024年3月6日为12592.75元;3、欠付3%质保金2.94万元工程款,应自2023年11月11日起计至2024年3月6日的利息为329.65元。4、欠付58万元工程款,应自2024年3月6日计至全部结清之日止,按LPR计息)。利息暂计为46692.4元
二、判令被告海南省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维修费用7720元。
三、依法判决被告建州市京港澳高速公路海天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被告海南省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被告建州市京港澳高速公路海天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将京港澳高速公路海天停车区改扩建工程发包给被告系海南省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州建公司其其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
2020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州建公司就京港澳高速公路海天停车区改扩建工程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消防工程》,约定:被告将服务区综合楼、汽车旅馆、配电房、水泵房图纸范围内的整个消防工程及室外消防供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并就工程概况、工期、合同总价款(98万元)、结算、变更、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仅支付了40万元。
另,经被告州建公司联系,原告又额外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772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建州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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