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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简要起诉状

(2024-11-04 19:48:27)

起 诉 状

原告:马六,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住湖北省古城县旧城乡名付村二组。

被告:湖北省成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睛

住所地:丰城市高新开发区文竹街6号楼1幢东1单元9层15号。

被告:丰城可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了

住所地:洛阳市王峪镇个林路8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湖北省成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马六告支付工程款11660616.33元及其利息。

2 、被告丰城可别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丰城可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别公司”)开发花园山水城项目,2017年至1018年期间,可别公司把丰城花园山水城2#地块92#-94、99#、100#、86#、88#-91#、95#、110#-112#楼、综合楼、一区地下车库及外网消防工程发包给湖北省成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表公司”),成表公司把该工程全部工程转包给原告马六,原告马六负责该工程所有资金投入、材料购买、工人施工,并负责竣工验收,马六应向成表支付5%的开票管理费,剩余工程款全部归原告马六。

原告马六所施工的范围包括可别公司与成表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外的工程增项,现在上述所有工程均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被告成表公司向原告马六银行卡、微信等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17160.39元,剩余款项原告马六多次向被告成表公司讨要,被告成表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并且拒绝进行结算,第三方公司对上述所有工程进行竣工结算,上述工程结算总价共计17777776.72元 ,被告成表公司尚欠原告11660616.33元,剩余工程款被告成表公司拒绝支付。

被告丰城可别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马六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马六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竣工验收,被告成表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马六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封县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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