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了养老金,针对扣除视同缴费行政行为的起诉状
(2024-11-01 19:52:33)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军,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湘河省吉县挡流东后街65号,身份证号:4196212090019,联系方式:185371(代).
被告: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县流阳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57393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任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取消原告1976年8月至2003年6月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行为违法;
2、撤销《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认定服刑人员刘军工龄的回复》;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76年8月至1978年2月下乡知青,1978年3月至1980年11月部队服役,1980年12月至2003年7月在吉县交通局工作。2021年8月,原告正常退休,经核定缴费年限包含有1976年8月至2003年6月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至2022年9月均依法按核定缴费年限每月3300元领取着养老金。
2022年10月,在没有公示,没有举行听证,甚至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突然停发了原告的养老金。经多次询问,得知被告作出了《关于重新认定服刑人员刘军工龄的回复》,主要内容为:刘军1976年8月至2003年6月的视同缴费应予以扣除。
显然:被告作出的《关于重新认定服刑人员刘军工龄的回复》,系在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出扣除原告的视同缴费,对原告权利义务和基本生活保障产生重大影响,相应行政行为违法。故,为维护原告基本生存保障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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