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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恋爱期间的转款,以不当得利起诉,收款方的答辩状初稿

(2024-09-23 09:28:13)

答辩状

答辩人:刘囡,女,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湘乡市留江区仙岛镇皇龙二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04090040。

王楠诉刘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湘03民初84号。王楠的诉请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囡返还不当得利 172180 元(30000 元礼金+142180 元微信转账)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王楠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王楠与被告刘囡经人介绍确立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2023年10 月,原告与被告摆结婚酒席并交付30000元礼金现金,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在摆酒席前后均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同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共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直以身体不适推搪。另,原告为维系双方恋爱关系,增进双方感情,恋爱期间应被告要求多次支付给被告款项,经统计, 2019年 7 月至 2023年 12 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137 笔,金额共计 142180元。现经原告聘请律师调查得知, 被告早已于2009年 1 月 13 日登记结婚。

原告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并真心付出,而被告在与原告交往过程中,却故意隐瞒其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且多次向原告索要款项,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与公序良俗相违背。恋爱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多次支付给被告款项,虽具有赠与性质,但原告是希望与被告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基于相信被告愿意与之缔结婚姻为前提而向被告转支的款项,现因被告故意隐瞒婚姻存续的事实,以及未恪守承诺与原告缔结婚姻,导致原告陷入错误的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本意的情况下向被告转支款项。

因被告存在隐和欺诈,故原告有权撤销其赠与行为,被告所获取的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但被告故意隐其已婚事实,欺诈原告方,违反公序良俗,严重侵害原告的权益,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提起诉讼。

针对王楠的起诉,刘囡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已婚且育有一子的事实是公开的,双方不可能登记结婚,王楠主张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王楠自2019年7月强制发生关系时,便知晓答辩人系已婚状态,且孕育一子(微信朋友圈对家庭生活状态有充分展示),王楠系明知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故其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过登记结婚的要求,显然:双方间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

作为本案原告的王楠,却认为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基于表达爱意的转款,其法律性质为赠与,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所涉的赠与业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显然答辩人的占有系有权占有,无需返还。

据《起诉状》可知:双方间存在恋爱关系。

王楠为表达爱意,自2019年7月陆续通过向答辩人支付几百、一两千的款项,意在促使答辩人与其保持恋爱关系,从而获得精神、身体上的愉悦,该款项意在使双方的关系持续下去,属于赠与,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义务赠与。

对该部分款项的占有,答辩人无需返还。《中国法院网》2024年1月5日所刊登的“不正当交往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回?”,对此情形,已充分表达了司法实务观点。

三、2021年12月29日《赔偿协议书》充分证明了王楠对答辩人的侵权行为,亦证明了王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义务,答辩人基于侵权所获得的款项,当然有法律依据,无需返还。

2021年12月29日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明确了因王楠原因致答辩人妇科病伤害等,从而引发身心健康及经济受损,王楠对此承担赔偿50000元及每月支付4300元的责任,该《赔偿协议书》至今已达两年半之久,王楠并未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故该部分款项显然不属于不当得利。

四、王楠自2019年7月7日至2023年11月12日转款142180元,均是通过微信转账,且平均每笔一千多元(最低300、最高仅一笔3000元),显然相应款项均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转款。且答辩人从未收到过3万元礼金,王楠主张故意隐瞒婚姻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观点,无事实基础。

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款项。

通过王楠举证的转款记录可知:在长达四年半的时间内,王楠通过微信向答辩人转款了142180元,平均每月转款2000多元,加之王楠的侵权行为致答辩人疾病缠身而必然支付的医疗费用等情形,显然该142180元均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转款。

对于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款项,当然不能以因已婚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主张系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五、答辩人不存在故意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形,王楠对已婚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在2019年两人第一次接触时为35周岁,且比王楠年长4岁,在当时35周岁未结婚的凤毛麟角,且当时交流中答辩人已明确系已婚状态;

2、答辩人的微信朋友圈亦能显示有:答辩人与配偶及孩子的互动、照片等信息,对于恋爱中的王楠不可能不查看答辩人的微信朋友圈;

3、作为大龄青年的两人,在长达四年半的时间内,若王楠自始便以结婚为目的与答辩人交往,却从未催促双方父母见面于理不通,若有,则微信聊天记录中应当有相应记录可予以证明的,如此才合常理。

六、答辩人与王楠这几年的交往,系逐步被引诱至深渊,身心均受到极大伤害,不但导致身份存在严重的妇科疾病而又诱发甲亢,而且还使得答辩人家庭破裂、精神严重抑郁致精神崩溃,答辩人将视情况发展而追究其刑事、民事的责任。

1、2019年7月4日,王楠表妹约答辩人爬山,谁知王楠突然出现,其表妹并未介绍过两人相互认识,系王楠私下添加答辩人的微信(当时微信朋友圈有答辩人及配偶、孩子生活情况的记录)。

2、2019年7月15日,王楠单独约答辩人去了新会圭峰山,王楠又说其是广东阳春人,考虑朋友关系而去了。

3、2019年7月23日,王楠再次邀约去陈皮村梁启超故居游玩,因天热建议去其出租屋坐下吹风扇,后王楠便强行糟蹋答辩人身体,并用事先装好的监控来要胁答辩人,又考虑报案对自身及父母、家庭等的影响而选择了忍气吞声。

其后,王楠便提出每月来陪他,他出费用,并要求做好多变态性行为……而致妇科病等。

4、因看病及不光彩的行为,使得答辩人精神压力越来越大、引发甲亢、精神抑郁等,王楠在2021年12月29日自愿给答辩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承诺承担50000元及每月4300元的责任。

5、因王楠未能如约履行赔偿协议,2023年11月29日去找王楠家讨要说法,而王楠却叫来一帮亲友,轮番使用高强度的言语刺激,导致尿失禁,并恐吓不得控告其涉嫌强奸罪……。

6、谁知王楠却恶人先告状,在从未明确催促要求双方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却混淆视听地以故意隐瞒已婚、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主张不当得利,倒打一耙,进一步刺激答辩人,加重答辩人的病情,使答辩人每天处于精神恍惚之中。

综上所述,王楠通过微信多次小额转账,属于一般赠与,并非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义务的赠与,该一般赠与目的在于存续男女关系,该行为不具有法定返还情形。另,因王楠的行为致答辩人疾病缠身、精神抑郁,其承诺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责任,答辩人占有相应的微信转款当然的属于合法占有。故,王楠基于答辩人故意隐瞒已婚事实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主张,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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