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还款期的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状
(2024-09-20 07:18:51)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军,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81021013,住河南省洛河县王寺乡邢庄81号,联系电话:18537101.
被告:马呈,男,汉族,1960月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321000500X,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夏庄村5号,联系电话:13600990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0万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自2021年2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2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止,共两个月,利息共8000元,并承诺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的违约金为8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了2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如约归还。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向被告多次催要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洛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