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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关系交往期间获得金钱被以不当得利起诉,应诉不应返还的答辩

(2024-09-26 07:17:16)

答辩状

答辩人:刘囡,女,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湘乡市留江区仙岛镇皇龙二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04090040。

王楠诉刘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湘03民初84号,针对王楠的起诉,刘囡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已婚且育有一子的事实是公开的,原告首次添加被告的微信好友时即可查看被告的公开的朋友圈内容,因此原告在追求被告的过程中已经明知原告已婚的事实,双方不可能登记结婚,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被告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况以及希望与被告缔结婚姻这一关键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也从未提供双方往来过程的聊天记录证明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楠自2019年7月强制发生关系时,便知晓答辩人系已婚状态,且孕育一子(微信朋友圈对家庭生活状态有充分展示),王楠系明知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故其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过登记结婚的要求,显然:双方间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

作为本案原告的王楠,却认为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基于表达爱意的转款,其法律性质为赠与,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所涉的赠与业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显然答辩人的占有系有权占有,无需返还。

据《起诉状》可知:双方间存在恋爱关系。

王楠为表达爱意,自2019年7月陆续通过向答辩人支付几百、一两千的款项,意在促使答辩人与其保持恋爱关系,从而获得精神、身体上的愉悦,该款项意在使双方的关系持续下去,属于赠与,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义务赠与。

对该部分款项的占有,答辩人无需返还。《中国法院网》2024年1月5日所刊登的“不正当交往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回?”,对此情形,已充分表达了司法实务观点。

三、2021年12月29日《赔偿协议书》充分证明了王楠对答辩人的侵权行为,亦证明了王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义务,答辩人基于侵权所获得的款项,当然有法律依据,无需返还。

2021年12月29日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明确了因王楠原因致答辩人妇科病伤害等,从而引发身心健康及经济受损,王楠对此承担赔偿50000元及每月支付4300元的责任,该《赔偿协议书》至今已达两年半之久,王楠并未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故该部分款项显然不属于不当得利。

四、王楠自2019年7月7日至2023年11月12日转款142180元,均是通过微信转账,且平均每笔一千多元(最低300、最高仅一笔3000元),显然相应款项均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转款。且答辩人从未收到过3万元礼金,其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有交付过该款项给被告,王楠主张故意隐瞒婚姻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观点,无事实基础。

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款项。

通过王楠举证的转款记录可知:在长达四年半的时间内,王楠通过微信向答辩人转款了142180元,平均每月转款2000多元,加之王楠的侵权行为致答辩人疾病缠身而必然支付的医疗费用等情形,显然该142180元均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转款。

对于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款项,当然不能以因已婚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主张系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五、答辩人不存在故意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形,王楠对已婚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在2019年两人第一次接触时为35周岁,且比王楠年长4岁,在当时35周岁未结婚的凤毛麟角,且当时交流中答辩人已明确系已婚状态;

2、答辩人的微信朋友圈亦能显示有:答辩人与配偶及孩子的互动、照片等信息,对于恋爱中的王楠不可能不查看答辩人的微信朋友圈;

3、作为大龄青年的两人,在长达四年半的时间内,若王楠自始便以结婚为目的与答辩人交往,却从未催促双方父母见面于理不通,若有,则微信聊天记录中应当有相应记录可予以证明的,如此才合常理。

六、答辩人与王楠这几年的交往,系逐步被引诱至深渊,身心均受到极大伤害,不但导致身体存在严重的妇科疾病而又诱发甲亢,而且还使得答辩人家庭破裂、精神严重抑郁致精神崩溃,答辩人将视情况发展而追究其责任。

1、2019年7月4日,王楠表妹约答辩人爬山,谁知王楠突然出现,其表妹并未介绍过两人相互认识,系王楠私下添加答辩人的微信(当时微信朋友圈有答辩人及配偶、孩子生活情况的记录)。

2、2019年7月15日,王楠单独约答辩人去了新会圭峰山,王楠又说其是广东阳春人,考虑朋友关系而去了。

3、2019年7月23日,王楠再次邀约去陈皮村梁启超故居游玩,因天热建议去其出租屋坐下吹风扇,后王楠便强行糟蹋答辩人身体,并用事先装好的监控来要胁答辩人,又考虑报案对自身及父母、家庭等的影响而选择了忍气吞声。

其后,王楠便提出每月来陪他,他出费用,并要求做好多变态性行为……而致妇科病等。

4、因看病及不光彩的行为,使得答辩人精神压力越来越大、引发甲亢、精神抑郁等,王楠在2021年12月29日自愿给答辩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承诺承担50000元及每月4300元的责任。

5、因王楠未能如约履行赔偿协议,2023年11月29日去找王楠家讨要说法,而王楠却叫来一帮亲友,轮番使用高强度的言语刺激,导致尿失禁,并恐吓不得控告其涉嫌强奸罪……。

6、谁知王楠却恶人先告状,在从未明确催促要求双方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却混淆视听地以故意隐瞒已婚、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主张不当得利,倒打一耙,进一步刺激答辩人,加重答辩人的病情,使答辩人每天处于精神恍惚之中。

七、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清楚其侵权行为导致被告患上了妇科疾病、引发甲亢、精神疾病等,需要长期治疗,并且陪同被告去过医院看病,其所支付的款项性质认定为病情所需产生的必要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以及为维系此段感情的日常支出。

原告所举证的针对被告的每一笔转款,符合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具有符合当时恋爱情境下的特殊目的,为达到当时的目的而进行的转款,且当时的转款目的已经达到,并非是原告自己定义的“彩礼”;第二种是具有特殊数字意义或特殊节日为表达爱意所发生的,第三种是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第四种是原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被告的妇科疾病以及甲亢所支出的必要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

综上所述,王楠通过微信多次小额转账,属于一般赠与,并非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义务的赠与,该一般赠与目的在于存续男女关系,该行为不具有法定返还情形。另,因王楠的行为致答辩人疾病缠身、精神抑郁,其承诺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责任,答辩人占有相应的微信转款当然的属于合法占有。故,王楠基于答辩人故意隐瞒已婚事实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主张,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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