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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持部分请求的判决而再诉为重复起诉,对其再诉举证的质证意见

(2024-08-29 07:23:37)

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货物委托运输合同):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开心公司与万运公司、万州公司签订有协议,但原告所谓的运单不能证明全部是本案所涉及的,运单上并未加盖有开心公司印章。

对证据二(运输账单明细确认书):

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1、三份《确认书》均未加盖开心公司的印章,开心公司也从未授权赵运签字,赵运并无权代表开心公司予以签字,即:赵运属无权代理,后果应由赵运自行承担。

2、赵运也从未有过作为代理人在相应司机运费账单确认书上签字的行为,即:赵运并无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外观。

3、刘楼非善意相对人,未尽到善意的注意义务,且未举证证明其具有主观善意。相反,在确认书签订前中与开心公司沟通时也未说到签订《确认书》的事宜,故意隐瞒。

4、确认单系提前打印,签字时赵运早已离职,签字当天刘楼是知晓公司负责人的,从未与负责人有过沟通,明显故意为之。

5、对涉及万运物流的运输账单明细确认书的意见:

(1)对六页的明细确认书:

时间区间为2022年6月3日-2022年9月26日,可佐证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运费直接由天猫项目方直接与司机结算的观点;

(2)对四页的明细确认书:

1、该确认书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可佐证开心公司参与案涉项目时间为2022年7月的观点,之前的与开心公司无关。

2、第一页周亮亮与第三页周亮亮的车牌号不一致,而手机号一致,说明该确认书为伪造不真实的。

6、对与涉及万州物流的运输账单明细确认书的意见:

其一:该确认书共30页,第1页至第16页显示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7月23日,不间断地显示每天的日期,然而从第17页开始便直接从2022年7月27日23时29分11秒,27日仅显示一单,中间无24日、25日、26日,其后28日便到第29页的2022年9月27日。

结合黄超向公司提交审批合同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公司系2022年7月26日审批通过的事实,足可说明:2022年5月、6月的业务,均与开心公司无关。

其二、第17页后又突然出现了2022年6月份的运单,均是以司机名字排序,而不再以时间日期为序,其中大多数为曹占亮。

而曹占亮承运天猫传站业务时系为开心公司自有司机身份,而在2022年6月份承运时并不是开心公司的活,对此有曹占亮本人的亲自微信语音为证。进一步印证了:2022年5月、6月份的业务与开心公司无关。

其三、该确认书中的司机涉及115人,但仅有十人的运单(原告证据),应当提供全部或大部分的运单,而并非仅提供不足10%的运单。

其四、该确认书中的运费明显远远高于涉及万运物流确认书中的运费。

对证据三(两份判决书):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通过两份判决书及本案的诉讼可知:原告在前次诉讼时的诉讼请求已包含了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而生效判决已认定仅支持了部分请求,驳回了其他请求,而其他请求是包含了本次的诉讼请求,显然系重复起诉。

两份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若认为该民事判决有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若不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则本案的起诉系就未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重新提起的诉讼,显然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本次主张再行支付123700元运费,已有生效裁判予以驳回,系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判决公正,原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刘楼若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123700元运费的合理性,也应针对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申请再审。

对证据四(63名司机的通话录音):

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1、通话录音的对方,无相应材料证明其身份,是否是账单上所载的名字无法核实;

2、相应的录音内容,不能证明系与开心公司有关系,且对方基本上都是应付而答的,大多数都是一个字的回应,原告在快问快答的情况下便结束了通话,且任意地自行说出对方忙、在开车(录音没有开车的声音)不方便出具视频的话语,明显是为了录音而录音。

3、该录音系孤证,且所谓的结清完毕,却无相应的转账记录极不合常理。

4、所谓方肖文、高永轩、管成保、郭涛、康志文、刘程程、赵东升、的录音,其内容明确可知不认识原告,对运单的承运信息没有印象,且涉及的人名与开心公司均无关,且否认案涉运单的运输信息,明显与本案无关。

所谓贺万霞、寇斌、刘建三、刘志超、刘广、明三、穆春雨、牛大三、秦焕焕、任连山、牛怀中、李红三、赵守堂、赵之刚、温丽、文利三、吴健刚、邢庆忠、于水龙、张国辉、张啸、张三江、赵金波等,通话时长极短,未明确得认可从事了案涉运单的运输业务,或有的直接说“不知道”(刘广),基本上都是应付而答的,大多数都是一个字的回应,原告在快问快答的情况下便结束了通话,且任意地说出自行说出对方忙

所谓的刘林洪、刘树城、吕茂松、牛连红、马三三、秦焕焕、李宸宇、赵广林、赵敬海、赵永超、赵之刚、熊超,而原告录音时明确询问是刘天红、刘书生、刘茂松、刘连红、马杨金、情况秦师傅、李三宇、赵广林、赵庆海、赵永昌、赵志成、丁超熊,而对方却直接认可,身份无法确定。

所谓的刘富三,录音内容显示之前出具过视频,而生效判决未确认。

所谓的牛连红,录音时明确陈述与方晓峰是一起的,当时几个车一个单位在一起,但账单却无方晓峰。

所谓的牛亮、李宸宇,没有录音的文字版,且录音内容明确否认运单信息,早记不住了,后来多次引导,勉三认可结清。

所谓的赵长彬,其录音内容直接否认运单信息“反正往大寺的货,不是你这”。

所谓的许春,其录音内容“你说拉的还是京东?那是顺丰的,我记得不是天猫的”

所谓的尹绪三,其录音内容”跟我有啥关系“、“就是和人家开车,你运费跟我有啥关系啊?”,其后匆匆结束通话。

所谓的张报,其录音内容“我没跟你结任何车费,你没有给我一分钱,我不是给你结的”

所谓的赵国三,其录音内容”因为我都不知道是啥活“、”我这都不记得真不记得“、“我不整车的话将近二年,因为我整那车出事了,完了之后二年多没”,录音时间为2024年4月份,两年前为2022年4月份,此时的业务与开心无关。

对证据五(四人录制的视频):

白三刚、刘明明两人的视频,已在23号案件中予以提交且已质证,若认为有新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判错误,应当申请再审。

陈大三、冯占营两人的视频,无法确定其录制时间,不能确定是23号案件之后新产生的证据,若认为是新证据,亦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非重复起诉。

对证据六(邴与赵亚三微信聊天记录):

该微信聊天记录,已在23号案件中提交过,非新证据。若认为23号案件作出驳回关于陈海龙运费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则应当申请再审,而非重复起诉。

质证人:徐州开心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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