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接间捆绑销售而购物,涉虚假宣传而要求退一赔三的起诉状
(2024-08-25 20:29:58)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均,男,汉族,1996年09月08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水稻乡杨庄4号,身份证号码:410908201,联系电话:1573809
被告1:杭州均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万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TF611。联系电话:13705736
法定代表人:刘祥。
被告2:横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82。联系电话:9510211
法定代表人:刘伟
案由:虚假宣传及消费者权益侵害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购物款4829.57元,并向原告赔偿购物款三倍的损失14488.71元,共计19318.28元(大写:壹万玖仟叁佰壹拾捌元贰角捌分);
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4年5月27日在被告经营的一大包零食直播间购买了标注为“【超值王炸】双支茅台53度500ml+大虾鲜活速冻1.65kg+冰淇淋30支”的超值套装,并支付了相应价款4829.57元。然而,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仅收到了双支茅台,而大虾和冰淇淋并未发货。原告随即联系被告客服,但被告客服明确告知不发货,并给出各种借口。后向被告客服要求出示营业执照,却也被多次拒绝。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款、补偿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一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被告二作为专业网购平台,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互联网法院
起诉人:刘均
2024年6月28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订单交易快照截图一份;
3.与被告客服聊天记录截图一份;
4.多次与平台沟通协商无果截图一份;
5.被告一大包零食直播间主播直播现场视频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