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夫妻以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代理意见及部分法规

(2024-08-20 07:53:30)

审判长:

原告李感与被告王紫、刘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受原告李感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李感系王紫的合法债权人,早已有相应的裁判文书予以认定,显然李感有权就王紫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在于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般侵权提供担保。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二是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三是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

具体到本案,原告与被告王紫之间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于 2021 年起诉到法院,后经一审、二审判决王紫承担向李感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此时,原告对被告王紫的债权已确定,王紫对此也知情;后王紫虽不服申请再审,但该纠纷经过再审发回后的一审、二审仍判决王紫承担向李感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视为原告对王紫享有债权的再次确认,仅是数额发生变化。

二、被告王紫、刘嚼于 2022年 6 月 21 日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明显意在逃避债务,显属恶意。

王紫、刘嚼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房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约定所有房产均归被告刘嚼所有,债务由王紫承担,而债权由刘嚼享有;双方并未在协议中明确写明为何有上述约定的原因,故从协议整体内容来看所有房产及债权归刘嚼所有,而债务由王紫一人承担,明显不符常理。

被告王紫在明知对李感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刘嚼离婚时如此约定,具有一定的转移财产恶意;而被告刘嚼与王紫原系夫妻关系,对王紫与李感之间的建筑工程分包事宜从常理上讲应知情,其与王紫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如此约定,亦存在一定转移财产的恶意。

三、王紫具有享有拆迁安置房权益资格,而王紫、刘嚼主张其不具有拆迁安置房权益资格的观点是错误的,无直接、有效、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王紫、刘嚼仅提供了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不应被采信。

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该证明仅加盖印章,并未有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明因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故人民法院不应采信;

(2)该证明并不客观真实,未附有相佐证的材料,且为孤证。

四、王紫、刘嚼系夫妻关系,无论王紫是否有拆迁安置权益资格,二人处分位于洛州市区王庄村的安置房(800平方),是夫妻共同财产,任意处分归于一方的行为,债权人均有权请求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王庄村的800平方健置房,无论王紫是否享有拆迁安置房权益格,该安置房均为王紫与刘嚼的婚后所得,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王紫当然有处分权。

承前所述,对于800平方安置房,基于王紫与刘嚼的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紫当然的享有处分权,显然,《离婚协议》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王紫是在明知对李感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与刘嚼离婚时如此约定,具有一定的转移财产恶意,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作为债务人的王紫,在明知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伙同刘嚼将财产转移的行为,明显恶意,作为债权人的李感当然享有撤销权。另,关于安置房及其他的房产,王紫在享有共有权益的情况下,伙同刘嚼将共同财产归于一方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转移的情形。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01、【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2、【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0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05、【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06、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07、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08、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09、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11、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八、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14、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穿透式审查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属于债务人纯粹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债务人多不会直接以这种形式来实施其诈害债权人的行为,诈害行为往往各种名目五花八门,非常隐蔽,审判实践中不能只看形式,而要看清交易实质。比如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形式上约定了一个合理的价款,但其支付价款的方式为用无实际价值的股权来抵偿,或者支付价款的期限为一个遥远的将来,这种交易实质上就是无偿转让;又如放弃债权担保,本来约定的是物的担保,为对抗债权人却将之换成人的担保,或者本来是有履行能力的主体的担保,将之换为无履行能力主体的担保,这些行为其实质均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需我们用穿透式思维予以审查判断。

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是放弃到期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现已失效)补充规定了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本条吸收合并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是否到期。放弃债权亦有各种隐蔽形式,如将债权赠与他人或转让给一个无支付能力的主体等,亦需我们作实质性分析。

15、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请求确认行为无效

对于债务人减损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诈害行为,既可能违反本条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亦可能违反《民法典》第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155条、第157条的规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与诈害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两项制度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虽然两项制度在权利主体范围、主客观因素、权利客体范围等权利构成要件上都有较大区别,但某些时候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会在两项制度上发生竞合,此时应允许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权利救济路径,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权利,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无效诈害行为要件上的要求是债权人要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和行为,债权人对诈害行为的撤销只需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益的诈害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即可获得支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