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却未理赔,请求支付车损险的诉状及车损鉴定申请
(2024-08-07 20:21:30)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一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6号华龙大厦8号楼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5740,手机号185.
法定代表人:李珍。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神盛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0。
负责人:刘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暂计2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20日12时05分许,李波驾驶原告所有的豫A33234号牌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陇海快速路与东三环高架,与王义驾驶的车牌号为豫 A5790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六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义负次要责任。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437988元,本次保险责任诉请标的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诉请。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郑州一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4.2.29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郑州一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6号华龙大厦8号楼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5740,手机号185.
法定代表人:李珍。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神盛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0。
负责人:刘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组织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豫A33234车辆,在 2023年8月20日时因交通事故受损的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20日12时05分许,李波驾驶原告所有的豫A33234牌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陇海快速路与东三环高架,与王义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5790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六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义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至今一直未予理赔,现为了确定案涉车辆因交通事故的受损情况,故向贵院提出鉴定申请,请贵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望予准许。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郑州一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