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夫妻二人的证据目录
(2024-08-06 20:46:49)目录
一、汝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 12 民初 10 号民事判决、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3民终03号民事判决、汝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 12 民初71 号民事判决、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3民终105号民事判决
证明:河南省汝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1)豫 12 民初 10 号民事判决,被告王紫不服该判决而上诉,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湘3民终03号终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王紫欠付原告上百万的债务,即:原告李感为被告王紫的债权人。
王紫申请再审后,经再审作出了相应判决,亦确定了相应债权。
二、2023年9月22日律师调查令回执、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22年6月21日《离婚协议书》
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于2023年9月22日调查,得知:被告王紫同被告刘嚼于2022年6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房产分割条款约定共有房产均归女方所有,且第三条债权债务处理条款约定:“离婚后双方名下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债权归女方所有”。
显然:被告王紫存在故意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原告李感债权的实现。
三、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电子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证明:原告李感为行使撤销权而委托律师代理,支付了律师代理费8000元,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及《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举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