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介绍服务,垫付费用后未达到目的,主张返还费用的诉状
(2024-07-22 07:20:37)民事起诉状
原告:可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2B0L,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中路7号新业大厦7层31。
法定代表人:王未,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南京民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后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QEE0D
法定代表人:高华。
被告二:高华,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家属院6号,身份证号6595464323.
第三人:庐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庐山县人民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00112910B。
法定代表人:闪飞,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垫付费用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被告一与第三人就打击网络犯罪中远程勘验服务、分析支撑服务事宜,签订《情报发现与分析系统服务合同》。后被告一与第三人经人联系到原告,经协商由原告垫付部分前期费用,三方签订了《包干费用协议书》,原告向被告一陆续转账支付了70万、10万、20万。现被告一的服务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被告一与第三人已终止合作,故被告一应当将原告垫付的100万元直接退还给原告,但被告一至今未退还。
经查: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