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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抵偿债务到期后却未承兑,持票人维权的起诉状

(2024-07-25 06:46:46)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丰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黄山县詹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044L。

法定代表人:郭勋。

被告一:西安恩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西咸新区蓝光雍锦湾售楼部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009。

法定代表人:刘武。

被告二:湖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保定市竞秀区进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6711004。

法定代表人: 李忠

被告三:湖南聚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飞升国际1幢A座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0780。

法定代表人:管武

被告四:湖南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花李村武将刘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02MA08

法定代表人: 吴军。

被告五:湖南中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西北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9。

法定代表人: 王飞

被告六:渭南二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巴邑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MA6Y01

法定代表人: 王娜

被告七:湖南希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8066。

法定代表人:李义。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21年2月3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票据号码为21004266202102038470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收票人为被告二,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8日。该汇票先后背书给其他前手,后背书至原告。2022年1月10日,原告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承兑。

案涉票据支付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丰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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