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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却未核定养老待遇,要求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

(2024-07-15 20:04:21)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刘三,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尚里县文化路8号,身份证号:456687f4e64,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尚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尚里县龙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创业服务中心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任局长。

申请事项:

1、 予以办理刘三的退休审批手续;

2、 核定刘三自 年 月 日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 认定刘三自 年 月至 年 月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事实与理由:

本人刘三(身份证号: ),系 年 月 日出生,现已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被申请人系具有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资格以及养老待遇发放的法定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系本县养老保险事务的主管机构,依法具有统一经办本县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已达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核定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书五日内依法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此致

尚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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