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程序、事实认定等问题裁定再审,民间借贷汇总规定及部分判决
(2024-06-16 10:10:01)民间借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 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对合同无效作出的规定,
如: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九民会纪要》17.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诉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附:节选裁定再审的再审裁定书中部分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原审法院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的情形。
本案一审、二审均系在被告未到庭情况下缺席判决,马克称希望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股东刘熙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审法院按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具有送达效力。]
经查阅原审卷宗,一审法院向希望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显示,送达地址为河南省 市 区人民法院,刘熙作为代收人签名代收,备注刘熙为希望公司员工,但马克没有提供刘熙和希望公司关系的证明,也没有希望公司授权刘熙代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的授权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已经向希望公司依法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审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点克公司、希望公司、生点公司送达判决书,依据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无法认定上述文书已成功送达。二审法院向点克公司、希望公司、生点公司、刘熙、王定、庞点送达上诉状的送达方式均为邮寄送达,但依据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无法认定上诉状已成功送达。二审法院向点克公司、希望公司、生点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亦系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其中,点克公司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查无此人”被退回,生点公司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拒收”被退回,
希望公司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代收人为王定,但未标注庞军营和希望公司的关系;二审判决书的送达也存在不当的情形,无法确认二审判决书是否已向当事人全部送达。
(二)希望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对原审认定的欠款事实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马克据以主张权利的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8 年 4 月 21 日,而其在一审诉状中陈述的案涉款项的出借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希望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显示,2016 年 6 月 22 日马克通过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贷获得资金 150 万元,当日转账给了刘心,刘心自 2016 年 7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5 日分多次共向马克转款 339580 元。
本案的收款人和还款人均是刘心,原审法院仅依据马克提供的2018 年 4 月 21
日加盖有点克公司、希望公司、生点公司印章和签有“王定”名字的借条,判决点克公司、希望公司、生点公司、王定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再审中,需要根据希望公司提交的证据对各方的借款及还款情况作进一步审理,并根据查明情况认定欠款数额以及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