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后切莫故意以离婚形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诉状
(2024-07-05 22:42:16)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感,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李家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100093510,手机号码:185 01(代)。
被告王紫,男,1974 年 7月 17 日出生, 汉族,住洛州市回族区南曹乡王庄村017 号,公民身份号码 410097405008。
被告刘嚼,女,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洛州市回族区南曹乡王庄村017 号,公民身份号码:4100803232545。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于2022年6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房产处理”条款;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行使本案撤销权而支出的一审律师费5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王紫、河南省明王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州王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汝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1)豫1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被告王紫不服该判决而上诉,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湘3民终03号终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王紫欠付原告上百万的债务。
被告王紫一边申请再审,另一边便恶意转移财产,同被告刘嚼于2022年6月21日在洛州市回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房产分割条款约定:“房产位于:回族区金釜街33号2号楼1单元17层1701号,房产证号:豫(2019)洛州不动产权第002号,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房产位于:购房地址:汝阳市王峪镇刘岗村洛州山水城8号楼2单元1-2层107室,购房合同号:XY19002,无房本,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房产位于:洛州市区王庄村的安置房(八百平方),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且第三条债权债务处理条款约定:“离婚后双方名下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债权归女方所有”。
显然:被告王紫、刘嚼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故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行使撤销权,望判如所请。
此致
洛州市回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