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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垫付款项后,到期却未获得退款,以不当得利起诉的证据目录

(2024-06-14 08:14:54)

证据目录

一、 李灵入职原告处材料、(2021)豫13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李灵转账明细、收款证明

证明:李灵于2020年7月6日入职原告南阳办事处,(2021)豫13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页显示李灵辩称“剩余200000元,公司老总刘克让我转入李肯个人账户(尾号8987,中国银行)。本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经审理判决认定李灵系代表原告的职务行为,由原告承担返还王工保证金30万元,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李灵的银行转账记录亦显示2021年2月10日,李灵转李肯20元;

被告二的收款证明,亦显示李灵于2021年2月10日转账给李肯20万。该款项只是垫付第三人应向被告二所付的款项,被告二承诺退还该笔资金。

综合证明:诉请的20万元系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二垫付的项目代理费,被告二无权占有原告的款项,应当返还给原告。


二、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两份)

证明: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分公司,被告三李肯系被告二的负责人,被告一应当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责任。


举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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