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涉及垫付费用、职务行为等问题,起诉收款人要求退还费用的诉状

(2024-06-11 20:17:17)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建筑第八十八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0A44U04,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号金融中心9号。18537118451(李).

负责人:李涛,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八八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1号维威广场11层,统一信用代码:901007550R。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告二:八八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0547104。130009

负责人:王乐。

被告三:王乐,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9号,身份证号:41290010007,手机号:13170。

第三人:中建八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12200R。

法定代表人:李伟。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保证金款20万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中建八十八局中标了南阳中学项目,因第三人问题,经协商确定由原告将20万元先行支付给被告二的负责人王乐,后第三人资金支出后再由王乐账户退还给原告。

2021年2月10日,原告指令原告员工李学通过网上银行方式转入王乐的银行账户,现第三人的资金早已向被告二支付,但原告却一直未能收到垫付的20万元。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分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退款事宜,但被告均不履行退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河南郑州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