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垫付费用、职务行为等问题,起诉收款人要求退还费用的诉状
(2024-06-11 20:17:17)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建筑第八十八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涛,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八八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1号维威广场11层,统一信用代码:901007550R。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告二:八八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0547104。130009
负责人:王乐。
被告三:王乐,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大道9号,身份证号:41290010007,手机号:13170。
第三人:中建八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12200R。
法定代表人:李伟。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保证金款20万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中建八十八局中标了南阳中学项目,因第三人问题,经协商确定由原告将20万元先行支付给被告二的负责人王乐,后第三人资金支出后再由王乐账户退还给原告。
2021年2月10日,原告指令原告员工李学通过网上银行方式转入王乐的银行账户,现第三人的资金早已向被告二支付,但原告却一直未能收到垫付的20万元。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分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退款事宜,但被告均不履行退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河南郑州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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