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位被告的民间借贷案,申请再审时的证据目录(已裁定再审)
(2024-05-31 20:24:50)证据目录(华夏商贸)
一、(2019)湘02民初5号案件庭审笔录
证明:1、该笔录第1页、第2页显示庭审核对当事人身份时本案的被告仅六个,未有被告张四,与一二审判决书载明的当事人不符,属遗漏案件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
2、该笔录仅有原告李三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清海签字,显然仅原告方到庭参与庭审,所有被告(7个)均未到庭;
3、该笔录第5页问:”该笔借款偿还过本金和利息吗?”原告李三本人答:“从2016年开始就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了”,”2016年6月22日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至今没有清过”。即:李三庭审时未如实陈述偿还过款项的事实。
二、(2023)湘02执调令12号律师调查令、李三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
证明:1、该银行明细系2023年11月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得来,属于新证据;
2、该明细显示:张四在2016年6月22日收到本案诉争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后,于次月便开始了还款,且在2017年、2018年均偿还过款项;
3、该证据证实李三在庭审时虚假陈述,且未有效通知各被告,尤其张四未到庭,致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三、(2019)湘02民初57号案件的送达材料(18页)
证明:经查阅全部送达材料,关于一审传票的送达情况:仅向4个自然人邮寄了传票,其邮寄地址均为:市华东区康复路西;(2)未向申请人华夏商贸公司送达传票。
关于一审判决书的送达情况:(1)向六个被告(除张四外)均邮寄了判决书,仅刘恩予以了签收,其他被告均未送达成功;
本案的送达材料中未见公告送达。
四、李三民事起诉状、借条、转账凭证、担保证明、欠条
证明:1、李三起诉称:2016年6月22日,贺公及三家公司向其借款;
2、借条的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而非2016年6月22日,且公司无盖章人员签字,三家公司同时借款同时盖章极不合常理;
3、转账凭证的收款人为张四,系李三的农村信用社所付的款;
4、担保证明显示:刘韩在2017年6月30日为贺公的借款进行的担保,印证:三家公司并不是借款人;
5、欠条显示:2018年8月24日,贺公是欠款人,且盖有第四家公司印章,无案涉三家公司。
以上材料均是李三提交,表明其认为所有材料与本案均有直接关系,但相互矛盾,共同点为:贺公为借款人,即:再审申请人华夏商贸公司不是借款人,而是其印章被任意加盖。
举证人:河南华夏商贸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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