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得知对方隐瞒关键证据,请求责令提供或依职权调取证据申请书
(2024-05-16 18:50:43)责令提供或依职权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丰台运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北仓镇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113MA0X.
法定代表人:李尔,经理
代理人:李振兴,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00095,手机号:185
0451.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责令姬开提供或依职权调取姬开及其配偶栗宇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25日期间的微信、银行转账记录及交易对手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姬开、成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现正审理过程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姬开提交有其名下的部分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有刘可向其转款的事实,但该款项在诉讼金额中并未扣减,且刘可、杨乐、成飞三人均为运成员工,均与其有转款记录,姬开应当提供全部的转款记录,但未提供。
姬开也提交有其配偶栗宇的收款记录,认可存在栗宇代为收款的事实,但也仅提供了一笔记录,未提供全部收款记录。
二人相应的转款收款记录,申请人均无法掌握,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刘可、杨乐、成飞该三人向姬开、栗宇的转账记录,因姬开存在故意隐瞒,并未提供全部的转账记录,致使本案的基本客观事实无法查明。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公正裁判,特请求贵院责令姬开提供全部记录或以职权予以调取。
此致
丰台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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