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涉及机械设备租赁、材料采购款项的诉讼,原告的证据目录
(2024-05-13 19:02:15)证据目录
一、《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证明: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后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租赁机械设备并采购建筑材料,且约定了租赁费用及材料单价等。
二、材料及机械明细(8张)、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间的材料及机械费用进行了核算确认,共计1305305元。
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9月及12月开具了四张发票,其发票总额为1305305元。
三、河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凭证(5张)
证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9月11日、2022年2月1日、2023年1月20日分别向申请人转账支付了20万、25万、20万、28万、8万,共1010000元。
四、原告财务与被告工作人员李峰的微信聊天
证明:1、原告给被告开具发票的沟通过程。2、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欠付本案涉及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