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恒大房产认筹金,且要求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起诉状
(2024-05-09 18:58:57)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飞 ,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手机号:
被告一:郑州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744007。
法定代表人:刘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76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84210A0。
法定代表人:王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认筹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LPR计算);
2.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一通过线上集中公开选房方式组织清尾房活动,因房源有限,需缴纳5万元认筹金,获得认筹码后方可参与选房。且被告承诺,如原告未能抢购到合适房源,未认筹成功,被告将全额退还认筹金。2020年12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缴纳认筹金5万元,被告一确认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发放了认筹码。因房源紧张,原告未认筹成功,2021年1月13日向被告一工作人员递交《退筹申请表》,被告一收到《退筹申请表》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退款。原告多次与被告一沟通退款事宜,其均以公司没钱为由拒不退款,屡次推脱,至今未退还。
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股东。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