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员工签字的账单确认书为关键依据要求公司担任,公司应诉的代理词

(2024-05-08 20:06:23)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丰台运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李振兴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查阅了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参与庭审,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支付运费的关键证据为《账单确认书》,而该账单确认书不应采信。

1、三份确认书涉及的司机人数达130人(运尔:115人、波运:2人与13人),在2023年8月10日庭审时,已明确要求姬开需在30日内提供所有司机的手持身份证陈述本案事实的视频资料,逾期未提供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姬开的代理人已明确签字确认,但至10月24日开庭时姬开仅提供了16人的视频资料,对于其他绝大多数未予提供所涉及的运费应不予审查;

2、三份确认书涉及的司机人数达130人,但姬开仅提供有十人的运单,所占比例不足10%,明显不合常理。结合仅提供十几人的视频,而绝大多数不能提供,亦极其不合常理;

3、三份确认书均未加盖运成公司印章,仅有成飞签字,而确认单系提前打印,签字时成飞早已离职,签字当天姬开是知晓公司负责人的,从未与负责人有过沟通;

4、从天猫到运尔、波运,再到运成,均是每个月对账,一般每月对账乃是市场习惯,而姬开主张的时间跨度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2月19日,长达9个月,而姬开从未与运成对账,不符合交易习惯;

5、运成收到运尔物流的第一笔运费时间为2022年8月5日,金额为55519.85元;第二笔时间9月100日23298100元;第三笔10月24日295884元,印证了:运成公司与运尔的合作开始时间为2022年100月,且为100月的中下旬。与运尔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结算协议印证,5、6月份是王克接的私活,非运成业务。

即:5月、6月的运费不应出现在对账确认书上。

6、运成向姬开支付运费:2022年8月3日10万、2022年9月1日5万+5万、2022年12月9日1万(成飞)、2023年1月6日1.5万、2023年1月100日5000元、2023年2月28日24000元 ,共25.4万元;

第一笔8月初支付100月份的运费是市场交易习惯,8月9月均大额支付运费,说明8月份之前的运费早已结清,确认书却仍予以显示违反常理,进一步印证姬开与成飞的恶意串通。

100、姬开在签字当天(2023年3月25日)与运成负责人姜高电话联系时并未说过核对账单事宜,不合常理。(2023年8月10日开庭时,姜高作为证人到庭对此予以陈述,且当庭播放了姜高与姬开的通话录音);

8、成飞在2023年3月25日当天也与姜高电话联系过,也未向姜高说过其与姬开对账签字的事宜。(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予以了提交);

9、姬开举证的2022年5、6月微信群,里面有运尔杨洋和杨乐、刘可,并未出现成飞;结合成飞系2022年100月才被任命为运成运营部经理,此时才负责案涉项目,在不知晓2022年5月、6月业务的情况下,却签字确认,显然系故意为之.

10、涉及波运物流的两份确认书:其中一份存在周亮名下有两个车牌号(58G56/959R5),手机号一致,存在造假情形;

11、涉及运尔物流的确认书:显示有栗台(仅6月份),而曹占为运成自有司机身份,但在2022年6月份承运天猫业务时并不是运成的活,对此有栗台本人的亲自微信语音为证,其言表示当事不是运成公司的活。

该事实与姬开的举证并不矛盾:其举证证明栗台在6月份跟着姬开干,而此时运成还未承接该业务。当运成10月份签订合同承接后,栗台基于自有司机的身份便可直接干活,运成也不存在有自有司机的情况下,还寻找其他车队,从而支出额外的费用。

即:若确认书系真实的,便不应当出现栗台的名字。

12、通过2023年8月10日的庭审,及向天猫业务负责人的联系可确认: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运费,系天猫直接将运费支付给司机。秉着客观的情况,确认书中便不应当出现该期间的运费信息,但姬开却予以提供,而成飞直接签字,显然故意嫁祸运成。

13、成飞系2022年100月份下旬才被任命为运成运营部经理,此时才负责案涉项目,在不知晓2022年5月、6月业务的情况下,却签字确认,显然系故意为之.

14、因12月运费天猫在1月份未付,2月份与天猫出现运费争端,后天猫最终给出方案是2022年12月-2023年2月的运费由天猫直接支付,成飞作为运成经理、姬开作为一车队队长,对前述事实不可能不知晓,却仍在确认书上载明并签字确认,显然故意串通而为之。

15、姬开再行补充提交的证据主要是涉及2022年6月至8月,该期间的费用因100月前与运成无关,在8月/9月均直接向姬开支付了运费,故100月8月运费并不存在欠付情况,对于9月10月11月若未清偿给司机,姬开不可能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显然:已清偿的能联系,欠付运费的司机却联系不上,不合常理。

综合上述理由:成飞在明知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运费系由天猫直接承担,亦知2022年5月、6月的业务运成尚未介入,却在姬开已提前打印好的且不应包含前述日期的情况下,径行签字,而不予征询运成公司负责人的意见,极其不合常理;基于成飞已从运成公司支取了上百万运费的基本事实,但其未足额清偿相应司机运费,迫于追债压力,与姬开恶意串通,从而签署的三份确认书应与运成无关,应由成飞自行承担。

二、姬开主张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运费,由天猫支付给司机,关于该三个月的运费主张无事实基础。

1、三份《对账确认书》仅涉及波运的一份中包含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另两份均不包含该期间。

2、该一份确认书中仅有两名司机周亮和周亮亮,不合常理,且周亮亮却有两个不同的车牌号,明显造假。

3、姬开举证的司机视频,均不涉及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运费。

4、因12月运费天猫在1月份未付,2月份与天猫出现运费争端,后天猫最终给出方案是2022年12月-2023年2月的运费由天猫直接支付,该重大事实作为姬开和成飞均是知晓的。

5、在2023年8月10日庭审时,姜高当庭陈述、庭审询问、及天猫负责人的调查等,可查明该事实。

即: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运费应由天猫直接支付的情况下,但成飞仍予以签字,且姬开仍主张该款项,明显系其二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运成公司的利益,应属无效,该期间费用不应由运成承担。

三、姬开主张2022年5月、6月的运费,与运成无关。

1、运成系在2022年100月才接手了天猫传站业务,接手前由波运物流/运尔物流直接与姬开对接。

2、运成所举证的结算协议及附件、运输承运合同审批流程截屏、与栗台的微信聊天截屏、与运尔公司负责人张邵河的通话录音、成飞任命通知、2022年10月20日微信群截屏两张等,足可证明运成系在10月才介入。

3、运成从运尔、波运处获得运费时间和向姬开支付运费时间,进一步印证前述事实。

4、姬开举证的微信群不是运成的微信群、是运尔公司创建,说明6月份的业务,运成尚未介入。且成飞并不在该微信群中。

5、诸多视频、微信截屏均不直接显示系为运成提供的运输服务,而姬开也不只是只为运成提供服务,也为运尔提供服务。

6、栗台的微信录音明确陈述了:跟着姬开干时,活不是运成的,后来10月份后才是直接跟着运成干。

即:2022年的5月、6月,运成并未介入案涉业务,由运成承担运费,极不合理。

四、姬开主张运成公司担责,存在诸多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况。

1、关于运费的结账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两个月,而本案却存在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达9个月的对账期间,9个月不予对账不合习惯;

2、市场上一般在上月运费未支付的情况下,下月便不会再次提供服务,而本案长达几个月的运费未支付,却一直提供服务不合习惯;

3、基于次月结算上月运费的市场习惯,2023年1月未结导致2023年2月,罢运,天猫出面将运费直接支付给司机,而本案司机、姬开在未拿到运费的情况,未向运成采取行动不合习惯;

4、姬开所提供的微信截屏,均无连续日期的聊天记录,只截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且在开庭时也不予提供可核实的原始载体,显然该组证据不应采信;

五、姬开逾期提供证据,代理人在2023年10月24日二次庭审的前一天才知晓刘可存在向姬开转款,庭审时亦提出了刘可、杨乐、成飞等向其转款的可能,法庭应当全面核实,若认为应由代理人予以调查,请法庭出具相应的律师调查令以核实相应事实。

姬开提交的包含司机授权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含刘可向姬开微信转款记录)等证据,在2023年8月10日开庭时并未提供,在开庭后的一个月内也未提供,而是在2023年10月24日开庭前的一天方才提供,明显逾期举证。

刘可、杨乐、成飞均是运成公司员工,对此姬开的主张显然是认可的,其也主张该三人也均代表运成公司,相应后果应由运成承担,而代理人认为:根据姬开的逻辑,则该三人向其其本人或其配偶(郝宇)转款,应均视为运成支付的运费,而其举证了刘可曾向姬开存在转款的事实,但该费用并未在本次诉讼中予以扣减。

根据姬开的诉讼逻辑,结合其无意举证了对其不利的证据,明显能推断出:刘可(包括杨乐、成飞)仍存在其他向其本人或其配偶(郝宇)转款的事实,但因相应的转款记录代理人无法直接获取,故请合议庭责令姬开提供完整的转账流水。

若合议庭未责令姬开提供其与该三人全部的转账记录,则代理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材料,以查询全部的转账记录。

六、本案纠纷出现的根本原因为:

运成、姬开均存在垫付运费的情况,姬开将2022年12月份、1月、2月的运费垫付给了司机,而相应司机又直接从天猫处再次获得了相应运费,但多次领取的运费却不予退还给姬开。

加之:成飞从运成处领取了上百万的运费,相应款项却未全部转给相应司机,导致司机的运费未清偿。

基于运成公司早已关门停业,而成飞的劳动关系并未书面确认解除,姬开便伙同成飞串通,从而作出了严重侵害运成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如此二人均能获得丰厚的不法利益。

综上,三份《账单确认书》系虚假的,姬开的证据不能证明确认书中的运费均与运成有关,故请依法驳回对运成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审阅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振兴律师

2023年 月 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