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字的对账单作为欠款的关键证据,公司应诉的补充证据目录
(2024-05-03 19:33:03)补充证据目录(运成公司)
一、结算协议及附件
证明:丰台运尔物流有限公司与丰台运成公司就天猫传站项目的运费进行结算,并附有已付款时间、金额、方式及所属期间,所属期间明确显示:双方的合作月份系从10月份开始的,并不含2022年5月、6月。
二、运输承运合同审批流程截屏
证明:李超就天猫传站项目与波运物流、运尔物流运输承运合同向运成公司提交审批的时间为2022年10月,运成公司就相应合同审批通过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即:运成开始案涉项目的时间为2022年10月。
三、运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
证明:运成公司收到丰台运尔物流的第一笔运费时间为2022年8月5日,金额为55519.85元;第二笔时间9月10日23298100元;第三笔10月24日295884元,进一步印证了:运成公司与运尔物流的合作开始时间为2022年10月,且为10月的下旬(三笔金额分析,与证据二亦相印证)。
四、与栗台的微信聊天截屏
证明:栗台的微信语音记录明确2022年5月6月十几天跟着姬开干时,是别的公司的活,不是运成公司的业务。
五、与运尔公司负责人邵天河的通话录音
证明:结合《结算协议及附件》,进一步印证了运成公司是从2022年10月开始的案涉项目。
六、成飞任命通知、2022年10月20日微信群截屏两张
证明:2022年10月份下旬才被任命为丰台运成公司运营部经理,此时才负责案涉项目,而2022年5月、6月的业务与运成无关,成飞也无权就2022年10月份之前与之无关的业务进行签字确认,显然:其签字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
以上证据综合证明:2022年10月下旬,运成才与波运物流、运尔物流签订合同,在此之前运成公司并未承运案涉业务,且成飞亦在2022年100月下旬才负责案涉业务,故原告姬开主张2022年10月前的运费与运成无关,且成飞就不由其负责的运输业务签字,而签字时已离职,显然成飞与姬开存在恶意串通伪造确认单加害运成公司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运成公司利益应属无效。
举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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