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材料费、机械租赁费,两合同一并履行未区分的仲裁申请书
(2024-04-29 22:11:23)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郑州丰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M1008100,住所:荥阳市贾峪镇王村。
法定代表人:刘可 职务:经理
住所:荥阳市贾峪镇王村02号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韩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AH61,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八字东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 职务: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材料费暂计1930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30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3月12日为1100164.02元);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5日双方就郑州招商华府5号院绿化项目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租赁机械设备并采购建筑材料,合同约定了租赁费用及材料单价,双方按月份进行了租赁费和材料费的核算,经双方核算,被申请人共计应向申请人支付1305305元,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开具了发票,被申请人陆续支付了1010000元,剩余295305元未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仍未支付,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贵委提起仲裁,望依法裁决。
此 致
郑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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