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为垫收款项,离职时予以核对确认,用人单位起诉还款的诉状
(2024-04-28 20:13:41)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风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市北区北镇龙洲道北风大厦2号楼101,统一信用代码:9006KPF0.
法定代表人:丰涛
被告:刘丰,男,身份证200198034,住址丰台市北区科名公寓5号楼505室,联系电话130000535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6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刘丰于2021年11月入职到原告公司,担任运营岗位,并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3月初,刘丰从公司离职,并在3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退款说明》。说明中约定,其从原告处预支司机运费剩余160000元,待天猫给司机付完运费后,十天内无理由退还原告。
天猫方已于2023年6月给司机付完运费,被告却未按约定退还上述款项。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丰台市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风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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