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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继承人身份、保险金、夫妻共同财产等焦点问题,继承案的代理词

(2024-04-24 21:17:43)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文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李文的代理人,代理人查阅了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并参与庭审,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刘乐的身份,且刘乐未到庭,另被告李文有合理理由怀疑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虚假的,庭审时未查实该证据若虚假的责任主体,故本案继承人暂不能确认。

1、本案证据材料中,除刘乐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仅显示出生年月,无身份证号,无住所地等),并未提交有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显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乐明确的身份。

2、根据原告的主张,刘乐出生于2005年9月9日,显然开庭时已成年,而刘乐并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无法确认其本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其本人对本案的意见,更不能确定其本人就关于其与刘开、刘凯关系的态度。

3、李文有合理理由怀疑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虚假的。

(1)庭审时核实该证明原件,肉眼可见的纸张粗糙、又软又薄,无法辨别印章中的字体,不能确定签证机构,相对于庭审时的刘喜的出生医学证明,差异异常明显。

(2)原告在立案起诉时并未将刘乐列为本案的继承人,而是李文提出先前原告述说过多位继承人,在法庭询问后,方才主张刘乐系继承人,但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亲子关系鉴定等。

(3)刘开有另一身份刘凯,出生证明显示刘乐的父亲为刘凯,而刘凯和郭柯并未登记结婚。众所周知: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不可能显示随父亲的姓、父亲的名字,除非有亲子关系鉴定。而本案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若为真实,则必然存在亲子关系鉴定,原告或刘乐可直接予以提供以便排除合理怀疑。

4、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审判员应当秉着审慎的态度,查实虚假诉讼的责任主体。

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作为原告方的证据,系原告方提交的,但审判员再三强调虚假证据法律责任承担时,原告代理人称该证明系刘喜法定代理人郭柯所提供,由郭柯负责该证明的真实性,但审判员却未就该问题当庭询问郭柯,未明确向郭柯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5、李文提供了刘乐、刘喜、刘山身份存疑的材料,并说明了相应理由,明确了向何地何单位以便核实相应人员的身份,并提交的调查申请,庭审时直接驳回申请明显不当。

(1)李文举证的证据一显示:刘凯和郭柯于2007年1月9日在华山县中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刘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J110708。而刘乐(2005年9月9日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标号为J110709,两个出生医学证明标号相连,但两人出生日期相隔两年。

(2)可向华山县妇幼保健院调取刘乐、刘山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到华山县中医院调取对应的郭柯的住院病历,以查明继承人身份问题。

(3)审判员秉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能够查清相应疑问,并有具体可调查的单位的情况下,却对被告方的申请武断拒绝,明显不利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清。

二、本案诉争的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法律并无寿险与财险的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的区分规定,故保险金并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审理范围。

案涉保险合同中的身故受益人处均填写“法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确定的,本案并不属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情形。

显然刘开的身故保险金不能作为刘开的遗产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情形。

三、被继承人刘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216613.4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行析产后,对于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方可继承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之规定,显然原告主张的216613.4元系个人账户资金,是刘开名下个人账户款项,该款项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李文与被继承人刘开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该216613.4元应当先行析产,析产后属于刘开个人所有的部分方能作为本案遗产予以继承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审阅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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