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员工支付运费、任意签署对账单的运输合同纠纷,公司的答辩状
(2024-04-23 17:29:36)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丰台运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北方镇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风控大厦2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007X.
法定代表人:李尔,总经理
原告姬开诉丰台运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成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姬开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517,51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1,910.64元;(以517,51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2年10月1日暂算至起诉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17,51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姬开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自2022年开始,原告与被告运成公司进行运输合作,由原告车队承接被告运成公司在天猫传站的运输任务(该任务为被告运成公司自丰台波运运输有限公司及丰台运尔物流有限公司处承接),被告成飞为被告运成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原告与被告运成公司约定按月结算运费,但自2022年5月开始,被告运成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原告多次主张,其也仅支付了部分运费,剩余运费一直未付。后期被告运成公司又称被告成飞作为项目经理已经支取了全部的运费、故其不应当再支付任何费用。现原告与被告成飞失去联系,被告运成公司又拒不付款,因此,原告呈诉至法院。
现针对姬开的起诉,作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姬开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答辩人与司机间的合同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系与姬开间的关系,姬开并无相关司机的明确授权,其无权直接代表司机向答辩人主张运输费用。
二、被告一因一直严重亏损于2023年3月初便将人员遣散、办公场所退还、不再经营,并多次与被告二联系,被告二才于2023年3月26日办理《离职交接单》,显然:原告姬开起诉、举证的只有被告二签字而无被告一盖章的三份《运输账单明细确认书》(2023年3月25日),系虚假、不真实的,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被告一利益的可能。
三、案涉天猫项目2022年12月、2023年1月、2023年2月的运费均由天猫直接将运费发放到司机个人,而不再将运费转给被告一再由被告一转给司机,且司机信息系天猫系系统直接依据每次承运的车牌确定,显然:姬开向被告一主张的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运费,亦无事实依据。
四、栗台系运成公司自有司机,并不属于原告车队,且栗台的运费已全部结清,而《运输账单明细确认书》里有多笔栗台的运费金额,进一步印证了《确认书》系虚假的。
五、被告一已将应付司机的运费全部并超额支付给了被告二,被告二对此认可并向原告出具的书面说明,自认已垫付司机运费后还剩16万元,并承诺待天猫把3个月的运费发放到司机个人后,余款16万退还被告一,现天猫已直接付清司机后三个月工资,但被告二仍未将余款退还,且杨乐父亲已明确陈述了成飞伙同杨乐、贾新宇做假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显然:被告二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六、承前所述,被告二已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故请法院将被告二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综上,三份《运输账单明细确认书》系虚假的,答辩人与姬开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姬开并无相关司机的明确授权,其也未提供其向相关司机已转账支付了相应运费,故答辩人无需向姬开承担付款责任,请驳回姬开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答辩人:丰台运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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