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第三方名义合作,设立共管账户,关系解除后资金退还的起诉状
(2024-04-22 19:38:53)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新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凰路31号1号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55A。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河南省丁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经北二路38号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40。
法定代表人:王工。
第三人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江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2。
负责人:李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3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第三人与被告就河南风投创业园产业服务平台项目8#楼的合作开发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第三人要求将首期合作资金人民币300万元转入被告与第三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的户名为被告。后,被告与第三人就《合作协议》予以解除,共管的专用银行账户尚有30万元,应退还给原告,对此第三人亦认可。
时至今日,被告仍拖延返还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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