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借用第三方名义合作,设立共管账户,关系解除后资金退还的起诉状

(2024-04-22 19:38:53)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新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凰路31号1号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55A。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河南省丁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经北二路38号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40。

法定代表人:王工。

第三人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江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2。

负责人:李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3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第三人与被告就河南风投创业园产业服务平台项目8#楼的合作开发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第三人要求将首期合作资金人民币300万元转入被告与第三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的户名为被告。后,被告与第三人就《合作协议》予以解除,共管的专用银行账户尚有30万元,应退还给原告,对此第三人亦认可。

时至今日,被告仍拖延返还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