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继承人身份、遗产范围问题的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方的证据目录
(2024-04-21 07:37:16)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
刘山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郭柯分娩信息 照片打印件
证明:根据该照片打印件显示,郭柯与刘凯在2007年1月9日于华山县中医院生育一女刘山,刘山与刘喜系同一年出生,与刘乐出生证编号仅末尾号相连,本案的继承人身份暂未查明。
第二组证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两份
证明:被继承人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及贷款。
第三组证据
被告李文支付交易流水四张
证明:2021年12月22日李文向华山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5万元,其中2万元是李文向其亲戚的借款。故2022年7月18日答辩人收到的金达实业公司的退房款7万元,并非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组证据
1、李文与华夏银行签订的《华夏秒贷借款合同》;
2、李文华夏银行2019年6月28日还款记录
证明:2019年6月12日,李文在华夏银行贷款60000元,指定贷款的收款账户为刘开名下工商银行,刘开2019年6月28日转给答辩人后6.1万元后,答辩人当日对上述贷款进行了偿还。故该6.1万元不属于刘开遗产。
第五组证据
1、李文支付宝2022年4月3日、4月20日与刘宽的转款凭证
2、李文代刘开偿还借款的凭证
证明:在刘开病后,李文给刘宽有转款,刘开去世后,李文也代刘开偿还过债务,原告所诉不属实。
第六组证据
原告提供的陆花名下建设银行2022年9月2日交易明细
证明:原告陆花领取了刘开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的保险人身险的保险金。
第七组证据
原告提供的刘英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刘英称目前还欠银行贷款本金40万元,但是在原告的起诉状中称,“刘开死亡时欠90万元,原告已代为偿还本金20万元,利息2.3万元。”,与刘英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相符,必然有一个存在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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