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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变更诉讼请求,继承案件被告(涉保险金股份等)新的答辩状

(2024-04-17 21:51:13)

答辩状

答辩人:李文,女,汉族,1978年04月23日生,身份号码:4100780423021,住河南省华山县城关镇城市花园4号。

原告陆花诉被告李文、刘达、刘喜、刘乐继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李文就原告陆花的起诉,简要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鉴于原告变更增加了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平均分配刘开身故保险金597237.86 元及利息收益,由被告李文将占有的刘开身故保险金及占有期间的利息收益按照每人平均分配的金额支付给原告及刘达、刘达、黄一涵四继承人;

2.判令由原、被告按照份额平均享有保险公司尚未理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刘开、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保险单权益;

3.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黄一涵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刘开名下有限公司股权份额586560 股,判令四继承人每人分配股权份额的四分之一;

4.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等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刘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216613.4 元,判令四继承人每人分配 54153.35元;

5.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等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李文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刘开的部分,即 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余额、微信及零钱通理财、车辆的 50%份额;

6.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

追加了被告刘乐,且发现被继承人刘开存在另外一个身份即刘凯,刘凯名下是否存在遗产不清晰,故答辩人发表新的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要求对被继承人刘开、刘凯名下的遗产予以继承。

二、对于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关于被继承人刘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216613.4元,答辩人认为该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析产后,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予以继承分割。

三、 本案目前继承人不明确,法院应依法予以查明

答辩人在看到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回忆起来刘开手机上有一个出生证明材料的照片,然后为了印证其怀疑,整理材料发现,刘凯和郭柯于2007年1月9日在华山县中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刘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J1107908。而刘乐(2005年9月9日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标号为J1107909,两个出生医学证明标号相连,但两人出生日期相隔两年。

另外,本案被告刘喜出生日期为2007年12月28日,刘喜的生母也是郭柯,刘山和刘喜同一年出生,不合常理,且刘喜的户籍信息不显示刘喜有曾用名。

2022年原告等人,基于被继承人死亡一事,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起诉了案外人河南伟博置业有限公司,案号(2022)湘04民初9352号,后本案因为继承人身份问题撤回起诉。

本案系继承纠纷,查明继承人身份是审理本案的基础,希望法院向华山县妇幼保健院调取刘乐、刘山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到华山县中医院调取对应的郭柯的住院病历,以查明继承人身份问题。

四、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本案中,涉及到的人寿险,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的,受益人属于约定明确,不属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另外,原告陆花于2022年9月2日已经从平安保险领取寿险保险金122265.01。其他尚未理赔的保险金,亦不属于遗产。

五、 原告所列被继承人遗产、债务不全面。

据答辩人了解,被继承人名下有多套房产,其中一套位于回族区化工路6号2号楼3单元6层东户,其中两套位于金水区宏达路。该三套房产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有相应证据。上述房产均在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目前尚未还清。

六、 本案部分事实

1、起诉状中称2019年6月28日刘开转给答辩人6.1万,该款项是由于2019年6月12日,刘开让答辩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原银行贷款60000元,指定贷款的收款账户为刘开名下工商银行,刘开2019年6月28日转给答辩人后,答辩人当日对上述贷款进行了偿还。故该6.1万元不属于刘开遗产。

2、起诉状中称2022年7月18日答辩人收到的金万达实业公司的退房款7万元。但是该房款是答辩人在2021年12月22日支付给了万个实业有限公司,且该笔款项部分是答辩人向其亲戚的借款,故该款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3、起诉状中称答辩人在被继承人患病治疗期间,不管不顾,不属实,答辩人在2022年4月3日向刘宽转款2万元,4月20日向刘宽转款1万元。另外,答辩人也替刘开偿还部分借款。至于说答辩人撬开保险柜窃取被继承人贵重物品更是污蔑,真正撬开保险柜,私自窃取被继承人财产的是原告及其家人。

4、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是一般企业员工,思想单纯,其丈夫刘开大她10岁,刘开生前夫妻感情很好,而刘开病逝后,其弟黄林才私自霸占刘开的手机、银行卡等私人物品,并在背后以其母亲陆花的名义,污蔑诋毁答辩人。在2022年9月期间给答辩人所在单位的二十名同事寄送诋毁污蔑材料,同时向某局寄送诬告陷害材料,造成恶劣的影响。答辩人因此几乎患上抑郁症。刘宽私自占有刘开手机后,私自将手机解锁,将刘开与其妻子李文的聊天记录,个人交易记录等隐私截屏打印,并和诬告陷害材料一起寄给答辩人单位的20多名同事,公然侵犯答辩人的个人隐私,对此答辩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刘宽的法律责任。

此致

湘乡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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