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保险金、债务、继承人身份等问题的继承纠纷,被告方的答辩状
(2024-04-11 20:29:28)答辩状
答辩人:李文,女,汉族,1978年04月03日生,身份号码:4105197804821,住河南省华山县城关镇城市广场4号。
原告陆花诉被告李文、刘达、刘喜、第三人刘英、河南达达商贸有限公司等继承纠纷一案,陆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并分割保险公司赔付且已被李文领取的被继承人刘开身故保险金 597237.86 元;2.依法继承并分割保险公司尚未理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刘开、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保险单,价值 30 万元;3.依法继承并分割刘开名下河南华华商贸有限公司股权份额586560 股,价值 586560 元;4.依法继承并分割李文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刘开的部分,即 2019 年 4 月 22 日后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余额、微信及零钱通理财、车辆的50%份额,价值 10 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陆花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开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因病死亡。原告系刘开之母,被告李文系刘开配偶,二人于2019 年 4 月 22 日结婚,被告刘达、刘达系刘开女儿,原被告均为刘开第一顺位继承人。刘开生前为自己购买有多份人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属于刘开遗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文作为配偶,领取并占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的保险金合计97237.85 元,其应返还原告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尚未理赔,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分割。
刘开持有公司普通股 586560 股,李文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的 50%也属于被继承人刘开遗产。其中有 2019 年 6 月 28 日刘开转给李文 6.1 万;2022 年 7 月 18 日李文独自领取的光山金万达实业有限公司退房款 7 万元。刘开生前以第三人名义在中原银行办理的永续贷,死亡时尚欠 90 万元未还,原告已经代为偿还本金20 万元,利息 2.3 万元;刘开生前欠第三人商贸公司的借款,原告已代为偿还本金 17 万元,尚欠 48 万元;刘开生前还欠第三人多笔借款,虽多次协商,但因被告李文不予配合,至今未偿还。
2022 年 4月 18 日刘开突发疾病昏迷,进入重症监护室,原告及刘开的兄弟姐妹设法救治,由刘宽代垫医药费 125313 元,期间刘宽还代为偿还刘开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 17545 元,刘开病故后,刘宽代为支出丧葬费 40496 元,而被告李文对此不管不问,并于 2022年 5 月 2 日在其他几位继承人未在现场的情况下私自将刘开的三个保险柜撬开,窃取走了刘开的字画、文物、金条等贵重物品及户口本、保险单、股金证、房产证等资料,后又伪造其他继承人的签名,私自领取并占有了保险金,因原告与第三人找其协商解决继承及债务清偿问题,李文将原告联系电话拉黑删除。无奈,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现答辩人李文就原告陆花的起诉,简要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表示仅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放弃继承,但对于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如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的理赔款,答辩人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另对于本案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内予以承担。鉴于本案属于继承纠纷,第三人与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再诉。
一、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本案中,涉及到的人寿险,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的,受益人属于约定明确,不属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另外,原告陆花于2022年9月2日已经从平安保险领取寿险保险金122265.01。其他尚未理赔的保险金,亦不属于遗产。
二、本案原告故意遗漏继承人,法院应依法予以追加。
答辩人在2022年9月提起继承诉讼,案号(2022)湘04民初124号,在该案的质证中,陆花在质证意见中明确表明被继承人刘开还有一个儿子刘乐,而在本案中陆花却故意遗漏刘乐为被告,希望贵院查明后依法予以追加。
三、原告所列被继承人遗产、债务不全面。
据答辩人了解,被继承人名下有多套房产,其中一套位于回族区石化路9号26层东户,其中两套位于明达路2号2号楼。该三套房产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有相应证据。上述房产均在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目前尚未还清。
四、本案所列第三人涉及到的债务问题
答辩人在答辩状开始已经阐明,在本案中不应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另外,答辩人认为,本案很多债务问题与案外人在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有关,但是该贷款有多少,是否和刘开有关,均有疑问。至于其他债权人,虽然存在向被继承人或者侯瑞转款的情况,也有被继承人向债权人转款的情况,但是转款是否属于借款,若是借款,刘开是否已经偿还完毕,只能尽可能调取刘开名下的银行流水,才有可能查明,当然仍不能排除刘开通过其他人向债权人还款的可能,以及现金还款的可能。故第三人是否对被继承人存在债权,在刘开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难以查明,不能简单予以认定。
五、本案部分事实
1、起诉状中称2019年6月28日刘开转给答辩人6.1万,该款项是由于2019年6月12日,刘开让答辩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原银行贷款60000元,指定贷款的收款账户为刘开名下工商银行,刘开2019年6月28日转给答辩人后,答辩人当日对上述贷款进行了偿还。故该6.1万元不属于刘开遗产。
2、起诉状中称2022年7月18日答辩人收到的万达实业公司的退房款7万元。但是该房款是答辩人在2021年12月22日支付给了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且该笔款项部分是答辩人向其亲戚的借款,故该款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3、起诉状中称答辩人在被继承人患病治疗期间,不管不顾,不属实,答辩人在2022年4月3日向刘宽转款2万元,4月20日向刘宽转款1万元。另外,答辩人也替刘开偿还部分借款。至于说答辩人撬开保险柜窃取被继承人贵重物品更是污蔑,真正撬开保险柜,私自窃取被继承人财产的是原告及其家人。
4、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是一名一般职员,思想单纯,其丈夫刘开大她10岁,刘开生前夫妻感情很好,而刘开病逝后,其弟私自霸占刘开的手机、银行卡等私人物品,并在背后以其母亲陆花的名义,污蔑诋毁答辩人。在2022年9月期间给答辩人所在单位的二十名同事寄送诋毁污蔑材料,同时向华山单位寄送诬告陷害材料,造成恶劣的影响。答辩人因此几乎患上抑郁症。刘宽私自占有刘开手机后,私自将手机解锁,将刘开与其妻子李文的聊天记录,个人交易记录等隐私截屏打印,并和诬告陷害材料一起寄给答辩人单位的20多名同事,公然侵犯答辩人的个人隐私,对此答辩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刘宽的法律责任。
此致
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