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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后应得的佣金未付,起诉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证明目录

(2024-04-09 20:56:05)
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

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两份)。

证明目的:1、证明原被告达成一致合作意见,原告作为汽车4S店,向其购买汽车的客户推荐被告1提供汽车分期贷款业务,放贷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2、被告北京车神汽车销售公司系一人公司,其一人股东为被告北京车网信息服务公司,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结合本案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两公司人格混同。

第二组证据

1.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32份;

2. 原告工作人员李飞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屏(4页);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证明目的:证明2023年9月,共计有32名客户通过原告推荐,通过被告1办理购车贷款业务,被告确认就上述32名客户贷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575075元,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组证据

1.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3份;

2.原告工作人员李飞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页)。

证明目的:证明2023年10月份3名客户通过原告推荐,通过被告1办理购车贷款业务,分别为:李二,贷款金额8万元,银行为工商银行郑州惠济支行;李苗,贷款金额11万元,银行为工商银行郑州惠济支行;李亚,贷款金额20.8万元,银行为工商银行赣州分行。被告确认郑州行服务费为11.5%,江西行为10.5%,核算后服务费共计43690元。

第四组证据

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了维护自己权益,支付律师费6000元,该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应由被告承担。

举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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