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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生效判决认定了相应款项性质而起诉返还,被告予以抗辩的证据

(2024-04-08 11:32:53)

证据目录

一、2020年7月5日刘轩与王可、刘乐、中间人武军伟四人的现场录音,2020年7月23日刘轩与刘乐、武军伟(中间人)三人的录音,及2022年8月11日刘轩与王可通话录音

证明:2020年7月5日,经原告法定代表人刘乐、答辩人刘轩、王可等人核算, 原告河南轩洛公司应向刘轩支付工资50万元,已经支付10万元,尚欠刘轩40万元。

被告刘轩收到王可所代表的河北湘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转款21万,其中13万系葛红军替刘乐所代表的原告向刘轩所付的工资,另8万元刘轩支付给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乐。

2020年7月23日,经原告法定代表人刘乐、答辩人刘轩等人结算,扣除王可转账的20万元(其中8万元转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刘乐),原告河南轩洛公司尚欠刘轩25万元工资,且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乐出具25万元欠条。后付清。

二、转账记录、刘轩与王可的微信聊天截屏

证明:被告刘轩于2020年7月13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乐转账支付了8万,8万元作为湘可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已由刘轩支付给了原告。

即:刘轩占有从王可处所得的款项为合法占有,为刘轩应得的工资,系包含原告法定代表人刘乐在内几方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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