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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公司与贷款公司合作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讨要佣金的起诉状

(2024-04-07 20:01:23)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车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华山县陇海路西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53397900。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告一:北京车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嘉上区嘉和镇沪宜公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4MA1G00L。

法定代表人:李可。

被告二:北京车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汇区复兴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4MA10X。

法定代表人:李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61876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一作为甲方、被告二作为丙方,就汽车消费金融服务进行合作,于2023年5月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三方已明确约定被告应按照原告有效完成的购车融资实际放款单数或金额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并约定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现双方已核定被告应支付2023年9月前的服务费为575075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发票,2023年10月份服务费43690元,但被告一直拖欠支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华山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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