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被起诉承担连带责任,单位主张不担责的法律代理意见
(2024-03-31 21:49:51)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河南好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原告国可、国肋、国之、刘另、李桐及被告李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河南好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阅卷,并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委托人好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通过庭审可知:李克驾驶豫A111X8肇事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系在承运运输业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李克是A111X8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二、据庭审可知:发生事故时及其前的很长一段时间,李克长期驾驶肇事车辆为王目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运输业务,而该运输业务系王目公司利用其自身运输资质与科运公司达成协议后,王目公司将其中一条运输线路交由李克承运。
三、众所周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国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要求,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了交办运函〔2018〕2052号文件。
两部文件均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显然:李克在2022年1月份驾驶肇事车辆承运运输业务时,已无需道路运输证。
四、豫A111X8肇事车辆因李克分期贷款原因于2017年1月23日登记在了好运公司名下,又因李克购买该车辆用于道路运输,而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故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于2017年2月13日亦登记在公司名下。
肇事车辆登记在好运公司名下的道路运输证,早已于2019年前已注销,且仅于2017年、2018年进行过年审。
显然:李克在2022年1月份驾驶肇事车辆承运运输业务时,肇事车辆道路运输资质并非好运公司的资质。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振兴律师
2023年2月6日
附:交办运函〔2018〕2052号、豫交文494号文,及车辆道路运输证状态
(1)交办运函〔2018〕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要求,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修订前,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机动车挂 -6-靠运营,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本案中,被告李克购买豫A111X8轻型厢式货车后虽登记在被告好运公司名下,且曾经以被告好运公司的名义办理道路运输证,但事发时该车运营时已不需要持有道路运输证,不再借用被告好运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故双方不再构成挂靠和被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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