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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予以施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索要工程款的民事起诉状

(2024-01-15 18:17:55)

民事起诉状

原告:齐号,男,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金水区玉凤路1号院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10407100015,手机号:

原告:歌白,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下蔡县王尺乡王集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181060721115

被告:河南业丰置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路11号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314832。

法定代表人:洛大

第三人:王者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开发区洛龙大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620852

法定代表人:李代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453428.1元及利息(其中303.4万元,自2019年8月7日起计息、其中249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息、其中4929428.1元自起诉之日计息,截止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535333.23元,并以1045342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第三人作为投标人与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就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路人民路的业丰缤纷里签订了《业丰缤纷里正式电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显示合同总价款3600万元。第三人中标后,被告将涉案项目的L2、L3、L6地块的供配电工程及项目南地块基建电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由原告齐号作为第三人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三份《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一份《基建电施工合同》,合同均显示张增立系被告代表,各地块的合同价款分别为1699万、609万、932万元及基建电合同价款为150万,双方并就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第三人于2018年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原告为业丰缤纷里项目部总负责人,全权负责涉案工程。根据签订的相关协议,原告履行了约定义务,原告按涉案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含合同内及合同外增项部分如:L2高压柜改造、外网排管等工程)施工完毕,经供电局验收L2、L3、L6地块均合格并送电,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2月31日。基建电工程于2021年10月22日验收并送电。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L2、L3、L6地块欠付工程款203.1万元、100.3万元、249万元,尚欠基建电工程款60万,尚欠高压柜改造、外网排管等工程款项3929428.1元,及临时电表的安装材料费40万。竣工期、质保期已过,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未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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